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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漏洞很大的合同,相當於籃球比賽給人家空位投三分。
合同約束力的釋放指向是雙方的,是有利於甲方還是有利於乙方,在於條款限定的條件在執行合同中的難易程度。我們無法看到李昕與稠州銀行簽訂的完整合同文本,但就散落在報間傳遞的信息中,我們已經明確了李昕要告俱樂部的核心違約內容:沒有帶領球隊拿冠軍的責權利劃分。
這份合同有三個關鍵詞:三年、年薪60萬元、聯賽冠軍。
任何一份正常的合同,責權利都必須是明晰的。至於這個責權利的分割是否平等,那是簽約雙方協商的結果。三年、60萬元年薪的一份合同,對於一位女性籃球教練來說,充滿了誘惑,以至於李昕放棄了國家青年隊的教鞭,來到地方俱樂部執教。儘管三年的時長和60萬元的豐厚,都與聯賽冠軍的成績要求掛着鉤呢,但這是擋不住的誘惑。
至於這個鉤是怎麼掛的,合同中是有意留出空間,還是故意模糊,我們只能理解爲雙方當初在合同書上落筆時已經心領神會了。因爲,對於這份合同中的支柱條款邊界的模糊,不可能是無意的或者疏漏了。畢竟,稠州銀行在籃球圈裏也是老江湖了,李昕作爲唯一一位男女籃職業聯賽跨界執教的女性,多年的浸淫練就的慧眼是不可能揉進一粒沙子的。
所以,誰也別說誰比誰高尚。李昕心知肚明冠軍成績的約束力,所以她只要剩餘兩年合同期中一年的薪水;稠州銀行也別裝着委屈,沒完成俱樂部設定的拿冠軍目標,主教練下課,該走人走人,哪有給一個俱樂部副總閒職和散碎銀兩息事寧人的。
籃協不管這事,我看有道理。合同上見分曉的事,何必行政手段來干預呢?
李昕說,她的這場官司也是爲業界教練打的,這話聽起來有些飄,但其中的道理並不飄:其一,不要等到打官司時纔想到了律師,籤合同的時候是最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二,合同中的利益是陷阱,想佔便宜,就必須承擔風險,便宜有多大,風險就有多大。 ·戴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