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新網北京7月2日電(記者於立霄)7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前足球裁判陸俊減刑一案在其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監獄進行公開審理。法院當庭作出對陸俊減去一年有期徒刑的裁定。
這是北京市法院依照今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的相關要求,首次對減刑案件進行公開開庭。
陸俊被捕前曾擔任國家級、國際級足球裁判,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2月15日判處5年6個月有期徒刑,沒收10萬元個人財產,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此次減刑1年的裁定,陸俊在監獄服刑時間僅剩整整2個月。
今天開庭時,頭髮花白的陸俊身穿囚服、表情輕鬆地由兩名法警帶入法庭。他當庭表示,他的行爲給社會和自己家庭造成影響,現在十分後悔,並且認罪服判。他稱,罰款金額已由家人全部交齊。
庭審中,司法部燕城監獄提出,陸俊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監規紀律,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完成生產任務,並獲得6次表揚獎勵,確有悔改表現,建議減刑一年。
與陸俊同班組、同寢室的服刑人員作爲證人今天出庭作證。他稱,他與陸俊相處半年時間,陸俊作爲班組小組長,做好班組衛生,主動刷廁所、掃樓道,爲服刑人員帶好頭。
按照法律規定,刑罰執行機關依據監獄相關管理規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表現良好並獲得相應的獎勵後,可提請法院減刑。
二中院經審理後認爲,陸俊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減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上述裁定。
陸俊當庭發表最後陳述時說:“感謝監獄教官在服刑期間對我的教育和幫助,減刑後我就要出獄了,迴歸社會後,我一定要做一名合法公民。”
北京市二中院落實最高院的規定,於6月10日對司法部燕城監獄報送的43件減刑案件進行了公示。因公示期間未收到對陸俊減刑的異議,二中院於7月2日在監獄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