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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中國足協宣佈了對劉健轉會糾紛一案的“終局”裁決,但並未公佈誰是造假一方。新華社記者12日專訪了某位專業體育律師,他表示造假者將會受到行業處罰,而且中國足協正常會公佈處罰結果。以下爲採訪實錄:
問:既然確定有造假者,那麼即便最終和解,足協是否應該對造假者進行行業處罰?
答:儘管足協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裁決,認定劉健爲自由身,如實施處罰,還應啓動處罰程序,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進行處罰。無論和解、調解還是作出裁決,如存在處罰的情形,足協會啓動相關程序的,對此應該保持樂觀。正常而言,中國足協將會公佈對造假者的處罰結果。
問:既然青島中能出示的“續約合同”已經做了筆跡司法鑑定,那就表明筆跡是否“造假”已經有了一個結論。在這種情況下青島中能是否還可以提出和解?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即使青島中能出示的“續約合同”已經做了筆跡司法鑑定,表明筆跡是否“造假”或合同真實性已經有了一個結論,在這種情況下青島中能依然還可以提出和解或者請求仲裁庭調解。理由是:中能與劉健之間的糾紛源於訴爭的所謂2017年到期的“續約合同”是否存在以及真實性如何。從通常概念上理解,其性質屬於球員與俱樂部特殊主體間的民事關係(或屬於特別民事關係的勞動關係)糾紛,所以無論雙方庭外協商和解還是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前在仲裁庭主持下調解,都取決於雙方的意願,這也是其行使自身權利的表現。這就好比甲故意造成乙重傷,甲該受什麼刑罰是另一個問題,但就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甲乙可以協商和解法院也可以就此調解。當然,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即若一方或雙方不願調解案件,則只能繼續進行審理或經行作出裁決。在國際體育實務中類似爭議糾紛和解、調解也廣泛適用,且設有速調機構及相應的程序規定。
問:有媒體稱,不同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果也可能出現迥異的結果,是否如此?如果確實如此,那麼司法鑑定是否應該有一個標準?
答:在實踐中有這種情況存在,如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與共同委託鑑定在結論意見上有時會出現不同。出現該情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鑑定人員的主觀考量因素,技術設備,材料的完整性等,均可造鑑定成結論意見的不同或不確定。目前,我國在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鑑定方面的標準和規範還是比較成熟的。任何一個標準均不是一成不變的,程序規範化和標準細化是一個動態過程。劉健案所涉及的筆跡鑑定還是有較高的成熟度和客觀性的,屬於物證類鑑定。
問:對於司法鑑定結果,中國足協是否有義務向社會公佈?足協所採取的保密態度在仲裁製度上是否有法律依據?
答:國際體育仲裁這種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源於民商事仲裁,其具有簡便、易行、快捷、經濟、效率的特點,且以雙方當事人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糾紛爲前提。無論是普通的民商事仲裁,還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仲裁規則,以及國際足聯(FIFA)《球員身份委員會和爭議解決庭工作程序管理條例》均無對案件所涉及的鑑定意見須向社會公佈的內容或相關條款。在法律的實然層面,根據《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足協沒有義務對案件中的鑑定意見等向社會公佈。《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是根據《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而制定,並履行了法定程序,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其第十一條規定,仲裁庭審理案件,可以視案件的不同案情,採取開庭方式審理,也可以採取不開庭方式審理。採取開庭方式審理的案件,除仲裁參與人外,其他人不得參加。包括對鑑定意見結論是否向社會公佈並不屬於保密態度的問題和公佈與否的問題,而是規則所要求的問題,審理和裁決均應依規進行。當然,在法律的應然層面,今後經過論證並且修改《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規則》,規定足協沒有義務對案件中的不涉及保密事項的鑑定意見等向社會公佈,也是有可能和有必要的。畢竟社團自治事務公開和公衆知情是具有正當合理性的。
問:這一事件表明中國足協在與國際接軌方面還存在問題,比如國際足聯下設球員工會、職業球會聯盟、身份爭議廳等專業機構,以保證各方的利益訴求,但中國足協目前沒有。這是否凸顯了中國足協的仲裁製度存在漏洞?您又怎麼看待中國體育界的仲裁製度,是否應當建立一個全國性的體育仲裁機構?
答:我國體育的市場化、職業化有了質的飛躍和發展,尤其是足球。在市場化、職業化進程中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實屬正常,不能因此而放緩。最爲重要的是具有前瞻性、預見性和可操作性法規制度、行規的建立和完善。國際足聯作爲國際性體育組織,基於組織、管理的專業性、有效性,內設有關組織和機構體現了客觀需要和必然。就劉健案而言,客觀地說,不是仲裁製度存在問題,如按國際足聯對待個案的做法准許臨時轉會,或許對俱樂部不公平,如後續救濟問題。國際足聯雖然出於球員利益保護考慮在個案上准許臨時轉會,但也是很慎重的。我國1995年頒佈實施的體育法,爲設立體育仲裁機構和建立相應的制度提供了依據和保障。出於立法規劃計劃和體育項目、體育產業發展的不平衡及現實迫切性考慮,設立全國統一的體育仲裁機構雖有必要性,但有些超前,可行性也不足。以足協等體育行業協會或以足球等體育產業發展迅猛的體育項目爲立足點設立有各自項目特色的體育裁決機構具有現實性和針對性。
問:陰陽合同屢禁不止,原因何在?是否有杜絕的措施?契約精神如何建立?
答:陰陽合同大多是因規避限薪令等管制措施或者規避稅收而出現。限薪令等管制措施或者稅收都是基於公共利益而設計,訂立陰陽合同規避之是基於自私自利心而不惜犧牲公共利益。當然,限薪令等管制措施或者稅收,如何巧妙設計,使之既可以有效實現公共利益又不容易或不值得被規避是很有學問的。我們不能單方面譴責訂立陰陽合同者,還應該在這方面多動動腦筋。契約精神都是原則口號式的,有時相互之間是衝突的。比如是意思自治、表達真實的意思與遵守誠實信用、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光靠倡導弘揚契約精神無法根本解決當下訂立陰陽合同規避有關規定等管制措施或者稅收這一問題。(完)
(記者公兵、王浩明、張旭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