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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5∶2客場大勝天津,廣州恆大在本輪中超聯賽好好出了一口惡氣——從今年1月1日宣佈原青島中能球員劉健以自由球員身份轉會至今,廣州恆大於本輪比賽之前兩個小時纔得到了中國足協的註冊確認證件——劉健轉會糾紛終於告一段落,儘管青島中能對此並不認可,但劉健已經成爲廣州恆大一員。不過,這一起轉會糾紛的劇情之精彩,在中國足球聯賽史上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而這起轉會糾紛所蘊藏的多重含義,也讓中國足球不得不正視多年來國字號成績糟糕、青訓體系粗糙的本源問題。
“開始我還非常着急,因爲今年球隊人手不是很充裕,和去年比衛冕難度更大,但現在劉健轉也好,不轉也好,我完全不關心了,我只想知道誰造了假,誰違了法。”一位廣州球迷終於忍受不住長達4個月的煎熬,他發表在某專業足球論壇上的觀點也得到了多數球迷的支持,“如果是劉健簽約後反悔當了小人,請中國足協罰他兩年禁賽,如果恆大違規私下接觸球員並幫助劉健離開中能,請中國足協罰恆大兩年不得參與球員轉會,如果是青島中能假冒劉健簽名僞造無效合同,請中國足協把中能趕出聯賽”。
這位球迷所希望的,只是中國足協能夠依法辦事,但對於中國足協而言,完全落實“依法辦事”的難度之大,恐怕早已超出球迷想象範圍。
青島中能強硬拒不認輸
“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2014年1月7日受理了劉健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有關工作合同糾紛案的仲裁申請,根據相關工作規則履行了受理、組庭、通知、答辯和證據交換等庭前程序。仲裁庭於2月18日開庭審理本案,鑑於庭審中申請人提出鑑定申請,仲裁庭中止審理並要求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要求提供檢材和樣本。3月6日,仲裁庭委託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司法鑑定。4月4日,在收到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書》後即分別發送給雙方當事人,並於4月8日繼續開庭審理本案。4月11日,仲裁庭經合議後作出終局裁決,裁決結果已告知併發送雙方當事人。”中國足協本週末公佈一份《關於劉健與青島中能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仲裁案的情況通報》,雖然《通報》中並未直接提及敏感問題,但第一輪較量已經結束。
“這輪聯賽前,劉健已經完成註冊了,就是參賽證的原件因爲時間問題沒有及時送到天津賽區,這不影響大局。”廣州恆大俱樂部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說,“在這件事上,俱樂部一直沒有使用任何違規手段,4個月來一直在配合中國足協的工作要求等待仲裁結果,我們認爲,仲裁結果完全在意料之中,但青島中能俱樂部的態度令人失望。”
青島中能在得知中國足協裁定劉健自由球員身份並履行廣州恆大爲劉健的註冊程序後,再次召開新聞發佈會表明態度。
“我們對劉健的行爲表示失望,對足協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表示遺憾,我們認爲仲裁的結果非常草率。”青島中能集團副董事長於濤說,“我始終認爲劉健與中能俱樂部到2017年的合同是真實有效的,所以我們沒法兒接受現在的結果,我們還將進一步向上級部門申訴。”
按照于濤的說法,中能俱樂部在去年10月與劉健商談續約事宜,在口頭約定年薪漲至500萬元之後,劉健表示同意,隨後在合同上簽字,但賽季結束後,劉健提出要轉會恆大,並且否認曾在合同上簽字,這讓俱樂部十分震驚。
“司法鑑定的結果和我們想象中有些出入,因爲合同從簽訂到現在經過了比較長的時間,中間可能有不確定因素,但我們還不清楚問題出在哪個方面。”于濤說,“其實我們也考慮過劉健以轉會形式去恆大,但一直沒有談攏,劉健和恆大方面一再堅持自由人形式,我們根本無法接受。”
以劉健國腳的身份,其在轉會市場上身價約爲3000萬元(中超轉會市場身價虛高已成事實),因此,就連不少青島球迷都認爲中能俱樂部“咽不下這口氣”——事實上,劉健“自由人身份”與其是否簽過“效力中能至2017年”的合同緊密相關,而劉健不惜曬出自己此前的“陰陽合同”,也不承認自己與中能俱樂部簽過續約合同,着實令人惋惜。
由於中國足協無法判定青島中能提交的合同真僞,因此,委託北京市某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筆跡鑑定,但青島中能對鑑定結果提出的質疑,卻將這起糾紛引至一個新的方向。
中國足協難治先天缺陷
據記者瞭解,仲裁委員會“不便”作出“誰在說謊”之推論,只能根據司法鑑定機構“筆跡不一致”的答覆判定“劉健與中能續約至2017年的合同無效”,但青島中能又提出“劉健曾帶走續約合同3天后交回俱樂部,有替換合同嫌疑”。
而無論青島中能採取何種後續行動,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工作都不會隨着劉健正式成爲廣州恆大一員而結束——中國足協《通報》中“本案涉及的其他相關問題,中國足球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進一步覈查,並將結果及時對外公佈”的表態,也預示着徹底解決此番糾紛的複雜程度。
在一位3年前親身參與中國足球反賭掃黑系列案件辯護的律師看來,劉健轉會糾紛之所以令中國足協“左右爲難”,其實質原因還在於中國足協“自身性質”並不具有足夠管理權力。
“其實反賭掃黑的庭審過程提出了一個非常具有實際意義的法律問題,就是足管中心的多位幹部,是以中國足協工作人員身份接受不法財物,還是以國家體育總局工作人員身份受賄。最終他們都是以受賄罪定罪,證明法庭認定了他們受賄的身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非中國足協這一民間協會工作人員。”這位律師告訴記者,“中國足協這個單位對於青島中能和廣州恆大兩家民營企業沒有法律約束力,只不過中國足協組織的聯賽,有相應的行業法規,需要參加聯賽的俱樂部共同遵守,違規的先要按照行業規定進行處罰,超出行業處罰權限的,纔會更進一步申請法律援助。而這起糾紛的內容超出了中國足協的處理範圍,所以足協纔會感覺非常棘手,這就是中國足協這個特殊身份的先天缺陷。”
半個世紀前(1955年)即宣告成立的中國足協,1980年重新成爲國際足聯會員國家(1958年曾因臺灣問題退出),1992年在北京西郊紅山口八一體工大隊駐地,經國家體委批准,以《關於中國足球實行職業發展的方案》爲藍本,中國足協工作會議確定足球成爲中國體育改革的試驗田,中國足球率先踏上職業化改革的道路。1998年,國家體委改爲國家體育總局,此後風雨十餘載,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與中國足協合二爲一——人事權與財務權兩大核心權利由國家體育總局支配,但對外對內業務工作均由“中國足協”這一名義上的“民間組織”出面,此舉弊病已成共識。足管中心前任主管韋迪力圖再以足球爲改革試點推行“管辦分離”,但試水過程步履維艱,所謂“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第一任外聘總經理魯俊幾乎成爲笑話,繼任總經理朱琪林和現任劉衛東皆爲國家體育總局公職人員,中超公司董事長則爲足管中心副主任於洪臣,“公私兼顧”現象使得“中國足協”社會公信力遭受極大損害,而“公私不分”更是讓“中國足協”在球迷眼中成爲“阻礙中國足球發展的因素之一”。
轉會糾紛再造“法治”深淵
“聯賽是市場行爲,應該把權力還給投資人,投資人最懂市場,其實中超、中甲理事會就應該投資人說了算,少數服從多數就完了,足協捨不得放權,又沒能力做好服務工作。”一位中甲俱樂部高管告訴記者,“這次劉健轉會,足協肯定是有苦難言,剛開始非常簡單的事,就以備案合同判就完了,備案合同劉健沒和中能續約,那就是自由身,中能要是不服,自己去和劉健打官司,但足協不敢這麼做,所以事情才越來越麻煩。”
正如從業人員所言,從普通的轉會仲裁,演變到今日的劍拔弩張,本不牽扯其中的中國足協,卻因爲自己不爲外人所知的原因,將小事件一步步推向不可控的局面,“難辭其咎”。
“單就合同來說,毫無疑問劉健和俱樂部籤的是‘陰陽合同’,對於‘陰陽合同’足協要不要行業處罰,已經是不用再討論的問題,足協罰不罰,是另一個問題。該罰而不罰,受損失的是中國足球,是聯賽規章制度的嚴肅性,而不會具體到中國足協某個人。”著名體育法專家張笑世說,“大多數情況下‘陰陽合同’是俱樂部和球員爲避免高額稅收所採取的一種手段,之前足協也處理過很多這樣的案例,但從實際效果來看,並沒有起到讓俱樂部和球員共同抵制‘陰陽合同’的作用。”
多位體育法學專家認爲,既然中國足協有明文規定“嚴禁陰陽合同”,那麼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應該謹慎但絕不能放任自流——即便俱樂部和球員再有合同之外的補充協議等商業約定,但在轉會問題上嚴格遵守“備案合同”的原則也不容寬限。
“青島中能、劉健和廣州恆大三方的做法都有違規嫌疑,只不過中國足協沒有也不願意去尋找證據按規則處理。”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中能俱樂部問題最大,可能涉及違法或者犯罪,這已經超出了足球的層面,劉健籤‘陰陽合同’本身就違反了足協規定,而要說恆大沒有提前私下接觸劉健,我相信很多球迷都不相信。另外,不管恆大有沒有問題,私下接觸球員已經是一種潛規則,中國足球損人利己的潛規則太多,中國足協基本上都是不聞不問,都說沒證據,實際上就是足協這種管理方式才讓大家只能按潛規則操作,否則就要白白吃虧。”
劉健轉會糾紛事件持續發酵到引發全社會關注,已讓中國足協感受到巨大壓力。有中國足協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近5年中國足協經歷過三大難關,一是2008年武漢退賽,聯賽影響力急劇下降;二是2009年底至2012年初,中國足壇反賭掃黑司法審判,中國足球形象大損;三是2013年幾乎空享高額年薪的卡馬喬下課反逼中國足協賠付高額違約金。如今,劉健轉會糾紛隱約成爲橫在中國足協面前的又一深淵。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黨委副書記兼主任、法務專家張劍又該如何化解這次危機?
本報北京4月12日電郭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