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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轉會糾紛案耗時3個多月終於到了尾聲,劉健最快可以在今晚(11日)開打的中超第6輪比賽前注冊成功並為恆大出場,但公眾更關注的已不是劉健的個人命運,而是中國足協在這次案件仲裁結束後會如何處理違規的一方。昨晚(10日)傳出消息,今天足協會公布仲裁結果,並判定劉健自由身。不管青島中能俱樂部、劉健、廣州恆大俱樂部最終是否和解,有一點無疑,中國足協已經掌握了真相———到底是中能偽造合同,還是劉健違背契約歪曲事實。和解與不和解,最終選擇權在當事人,但不該是中國足協處理此事的句號。現在,外界都在等待中國足協給出一個明確的對違規一方的處理方案。記者采訪了對中國足球案例頗有研究的上海知名律師方正宇,其用專業知識為我們解讀分析,足協在劉健案中的責任到底在哪裡?(以下Q代表記者,A代表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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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備案的合同,本應不作數
Q青島拿出的合同沒有在足協備案,這樣的合同能制約球員轉會嗎?
A受制於沒有備案的合同,是執法不嚴
中國足協這個案件的法規漏洞並不是很大。有時候我們說立法出問題其實是推卸責任,因為這是說我們的管理沒問題,只能推給立法,而再立法是以後的事情,本次我做得沒有錯。而我們現在,根本是執法有問題。中國足協對於轉會有要求,就是以備案的合同為准,不備案的不作數。本來這個事一開始處理的就很簡單,你跟劉健的所謂的到2017年的合同有沒有備案?如果沒有備案我就不認可,那劉健就是自由身。一個很簡單的事情,可以按照現有規定來做的,足協沒有做,這不是說規則有漏洞,是人有漏洞,人不作為。
Q從1月6日劉健申請仲裁到現在還沒結果,為何耗時這麼長?
A這不是紅黃牌的訴訟,時間還算正常
這種仲裁不是一般的紅黃牌或者賽場內違規的仲裁,不是一個星期或者十天八天就能出結果。因為這中間有一個司法鑒定。雙方第一輪仲裁沒有結果,纔會到司法鑒定。找哪家機構鑒定?雙方是不是同意?費用誰來承擔?雙方整理材料,遞交,然後司法鑒定機構反復鑒定,最後出鑒定報告給足協,司法鑒定的過程,前後一個月左右相對正常。
即使不公布真相,足協也必須處理
Q仲裁的結局,足協能夠和稀泥嗎?
A真相即使不被公布,足協也必須處理
不排除雙方達成一個所謂的和解,中國足協不對外公布整個具體的內容,有這種可能性。僅僅是就仲裁而言,雙方是有權進行和解的。問題在於這個事件中,如果按照現在的傳聞,必定有一方存在嚴重的弄虛作假行為,這樣的行為已經超越了仲裁本身。中國足協需要在裁決以外,還有一個行政管理的角色。你需要對這個聯賽裡面發生的弄虛作假的行為進行處罰,這個不因為我們說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你就不插手。如果本次事情和稀泥,看上去個案在比較短時間內得到解決,但會給未來留下一個非常重要的不好的標杆。
我們打一個法律界的比方,生活中發生了傷害事件,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如果說打成了輕傷,這是一個刑事自訴案件,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如果原告不起訴,那麼就結束。但如果打成重傷,就是一個公訴案件,不管原告是不是起訴,公檢法部門必須對這個案件進行偵查、起訴、判決。
劉健這個事情出現後,如果合同存在弄虛作假或者偽造簽名,顯然已經是比較嚴重的程度。那麼嚴重到一定程度之後,不應該憑借雙方的意志來解決這個問題,作為主管部門,中國足協有權力和責任對事情進行調查,做出相應處理。
Q這個案件是否存在法律上公訴的可能?
A不構成犯罪,進入不到刑法的公訴
這個案件還談不上公訴。雖然是個違規行為,恐怕還不構成一個犯罪行為,不構成犯罪,還進入不到我們法律上刑法的公訴。現在是一個行業管理,需要足協來扮演判決的角色。如果足協自己不對外公布結果,與此同時也不允許雙方俱樂部進行公布,這個真相有可能就石沈大海,真相就不會有人知道。合同到底有沒有作假,簽名是不是真,這給外界留下一個謎,會讓其他俱樂部無法了解到真正的標准和行事准則。
技術帖
司法鑒定的作用是什麼?
司法鑒定嚴格上說不是一個絕對的法律程序,只是行業仲裁的一個過程,鑒定結論會作為一個判決的重要參考依據。
無效合同只有兩種可能性。劉健的簽名是假冒,中能作假。另一種,是拼湊合同,如果中能方面把劉健簽的最後一頁拿出來,前面幾頁拼湊起來,這種情況司法鑒定也是可以鑒定出來的。因為可以鑒定紙張不同,這個打印時間的時間差可以鑒定出來。包括,是不是同一部打印機連續打印出來,這個在技術上都可以查出來。如果能查出來是拼湊合同,那也相當於是偽造合同。你簽字也好,紙張也好,鑒定證明存在瑕疵的話,就能認定你青島方面弄虛作假,並不存在中間地帶。反之亦然。
足協可能會說查到一半沒結果,但司法鑒定不可能對這個問題查不出來,一定是有技術手段可以得出明確結論。足協按照這個結論,必然能夠得出對事情真相的判斷。
從和解或不和解的結果,我們能知道什麼?
Q如果庭外和解,劉健是否有資格中途注冊?
A反向推理,他可能是受害者
現在,出現打悶波的情況,劉健錯也好,中能錯也好,事實已經被拋在腦後,僅僅有一個短期內的利益妥協,真相、是非、標准都沒有。和解的話,理論上就相當於(默認)他是自由身了,是否可以補注冊,那就涉及到足協的態度了,聯賽執行局的態度。當然我們可以反過來推測,正因為現在可以補注冊,說明他當時沒有撒謊,說明他是受害者。從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反向推理。但這僅僅是推理,不能作為一個結論來得出。
Q不管是否和解,足協自身總會有一個判定。假設合同有效,他們該如何處理?
A若合同有效,劉健本人應受嚴厲處罰
如果合同有效,那麼首先就是劉健跟恆大方面簽訂的合同就變成無效。另外劉健跟中能有合同的情況下,又跟新東家形成另外一個合同,他本人應該受到嚴厲處罰,長期禁賽都不為過。除此之外恆大是否要受到處罰就要看情況。因為恆大方面宣稱當時查詢過劉健跟中能在足協備案的合同,當時那份合同應該是今年初到期,恆大可以以這個作為理由來說他不知道劉健有合同在身。青島中能方面沒有把跟劉健的合同備案,也是過錯。
Q假設得出結論偽造合同又該如何處罰中能?
A最起碼應該是罰款加扣分
弄虛作假的話,足協的條例有規定,最低是罰款,最高是取消注冊資格,我認為最起碼應該是罰款加扣分,只有這樣的處罰力度,纔能保證其他俱樂部不敢再這樣。從示范性的角度看,不這樣處罰就等於鼓勵其他俱樂部弄虛作假。這裡面還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是中能造假,實際上劉健或者恆大還可以向對方索賠,因為我沒有踢上球,恆大買了人不能用,這些損失都應該由中能來承擔,但問題是,如果和稀泥,這些就談不上。
Q最後和解的態度會反映什麼問題嗎?
A公正規則以外的力量在起作用
一定程度上,只能說有公正規則以外的力量在起作用。首先從劉健角度來說,他的家人還在青島,客觀上來說這是後顧之懮。從恆大角度來說,他沒有必要給中能面子,如果足協在和解過程中起到重要推力,當然恆大也不願意去跟足協死磕,所以這個事情的核心應該是中國足協。你是仲裁者,你的態度決定事情的走向,在這個問題上和解雙方可能都有難言之隱,都有背後的隱患,我覺得不要把壓力給他們。但從足協的角度,你是中立的,你沒有利益糾葛,你也不該怕任何人,只有你站在一個公正的立場,就算受害的一方想和解,你也完全有權力對造假者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