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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健轉會糾紛”距離最終裁定爲時不遠,但據記者瞭解,中國足協的“最終裁定”並不完全等同於整個事件真相大白——3月6日,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向北京市一家司法鑑定機構提交劉健轉會案爭議合同文本的司法鑑定委託書。日前,該鑑定機構已向中國足協送達鑑定結果,有知情人透露“鑑定結果劉健簽名非本人所爲”,但青島中能俱樂部則認爲“這種說法純屬謠言”。按照中國足協仲裁程序,青島中能俱樂部和劉健雙方將於4月8日再次來到中國足協當面“對質”。
“我不認爲筆跡鑑定是一件多麼複雜的事情,但從司法程序方面來講,一個月內出結果還算正常。另外,司法鑑定是用來支撐足協仲裁結論的,仲裁委員會應該結合雙方的說法和鑑定結果作出裁定。”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祕書長張笑世告訴記者,“就本案而言,我更關注接下來中國足協會如何處理後續事宜,法律層面的事超出足協能力所及,但行業內部的處罰必不可少,處罰的力度將直接關係到今後是否還會有此類糾紛發生。”
張笑世認爲,無論何方“勝訴”,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主張權利,“合同欺詐這種問題是體育層面解決不了的”,而體育層面能解決的問題,則要考驗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的判案功力,“這會兒再說調解,確實也是一個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恐怕足協的公信力會進一步降低。”
“事情鬧到現在這一步,誰輸誰贏其實不重要了,說到底就是劉健還能不能踢、在哪兒踢的問題。但某種程度上,大家都有很大損失,可以說全輸了,就是程度不一樣。如果是劉健說謊,他等於賠上了自己職業生涯,這個代價太大了;如果是廣州恆大違規操作,那他們以後很難再在國內的轉會市場上與別的俱樂部談球員轉會,等於斷了自己後路;如果是青島僞造球員簽名弄出一份假合同,那就更是涉及違法犯罪了。”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向記者闡明他的觀點,“對於中超聯賽(青島中能本賽季已降至中甲聯賽)的整體利益而言,本案任何一種結果的出現都是對聯賽的傷害,尤其是現在超過半數的輿論傾向於質疑青島中能。但我覺得中能俱樂部確實也爲足球傾注了很多心血,包括梯隊建設、校園足球的參與,不是所有人都有問題,如果俱樂部因爲造假被從重處罰甚至還要吃官司的話,這些無辜的基層足球教練、球員很可能面臨失業,中國足協必須考慮這個問題,不能讓無辜的人背黑鍋。”
在這位專業人士看來,今年年初,因劉健轉會而導致兩傢俱樂部產生糾紛時,中國足協就應當及時介入使事情儘快解決,“這事兒越拖越麻煩,既然以足協備案合同爲準,那就按備案合同辦理就行,青島說還有補充協議,足協就只能等着,等到一個複印件劉健又說非本人簽名,這時候足協就更沒辦法了,還得向外界(司法鑑定機構)求助,這就是制度上的漏洞。”
劉健1月初轉會受阻到4月初終於要有定論,近4個月無緣無故的“停賽”對職業生涯短暫的職業球員而言確實難熬——仲裁製度的漏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國足協管理能力之欠缺。但同樣有業內專家在瞭解此案後認爲,“劉健轉會糾紛”根源在於“體育合同”缺乏明確的法律解釋。
“最初處理劉健轉會糾紛的機構,是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的權力,來自《體育法》第33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但實際操作中,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在我國各項競技體育活動中還是一塊短板。”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理事趙建軍告訴記者,“我國《體育法》1995年頒佈實施,近20年來社會經濟結構發生鉅變,體育事業也由單純的競技體育衍生出職業體育、體育產業和民間體育社團等多種發展形式,專家關於修改《體育法》的呼聲逐年高漲,而且修改體育法的課題也已經組織專家給出方案,但目前還在‘排隊’等待實施。”
據記者瞭解,《體育法》修改意見中,有專家特別提到“體育合同”問題——運動員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使得運動員合同性質在學界存在爭議,爭議焦點爲運動員工作合同屬於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多數專家認爲“勞動關係”更能保證運動員合法權益(此類合同糾紛可按《勞動合同法》進行判斷),但現行《體育法》對此並無明確指認。
因此,“劉健轉會糾紛”的解決,其內在涵義早已超出“個案”範疇,中國足協應當儘快擬定行業法規消滅所謂“陰陽合同”的生存空間——至少被曝光後經查實的陰陽合同參與者(俱樂部與球員雙方)都要承擔昂貴的違規成本,而在更高層面上的《體育法》修改案的通過與執行,已讓體育界“翹首以盼”。
本報北京4月7日電(本報記者郭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