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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8日
體育 專電記者瞭解到,中
國足 協仲裁委員會已受理劉健提出的關於自由轉會的仲裁申請,並已經通知青島
中能 俱樂部。
據瞭解,劉健6日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中
國足 協,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自由轉會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7日決定受理,並通知了青島
中能 俱樂部。
按照程序,仲裁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後10日內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青島
中能 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後的15日內,向仲裁庭提交書面答辯、證據目錄及證據材料(複印件),並應當按照申請人和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
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案件通常有兩種,一是對中
國足 協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而申請仲裁的案件,二是其他案件。劉健的案件屬於其他案件,仲裁委員會應當於仲裁程序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如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將案件提交中
國足 球協會主席會議處理。
1月3日,廣州恆大宣佈正式簽約劉健。當晚青島
中能 俱樂部也發佈官方聲明,稱劉健與俱樂部簽訂的續約合同到2017年截止。爲了證明自由身,劉健公佈了兩份到期日差一天(2013年12月31日和2014年1月1日)、年薪差180萬元的“陰陽合同”;對於
中能 所說的續約合同,他認爲是僞造的。
根據《中
國足 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1條規定,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在執行中
國足 協的各項管理規定中,以各種非正當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運動員: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停賽、禁止轉會、取消註冊資格、禁止從事與
足球 有關的活動;官員:罰款、禁止從事任何與
足球 有關的活動至少一年以上;俱樂部(球隊):罰款、禁止轉會、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等以及其他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