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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剛剛過去的2013年,卡馬喬事件讓中國足球被合同問題狠狠地撞了一下腰。沒想到,2014年纔開始沒幾天,因劉健轉會事件,合同問題再次成爲中國足球的焦點。
1月3日,廣州恆大俱樂部宣佈此前效力於青島中能隊的球員劉健以自由身加盟。就在人們以爲這樁傳聞已久的轉會已經塵埃落定之時,事情突然起了波折。青島中能俱樂部發表了一份聲明,稱劉健與俱樂部仍有合同,並將一紙期限從2013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的合同發給了恆大俱樂部。而劉健則堅稱合同已經到期,並且合同中沒有續約或自動續約的條款,他也沒簽過任何續約合同,中能發給恆大的合同是盜用自己簽名僞造的。雙方各執一詞,令人一頭霧水。
雙方手持的合同爲何期限會有如此大的差距,在權威部門給出意見之前恐難有定論,眼下,劉健轉會事件的價值在於爲觀察中國足球的合同問題打開了一扇窗戶。劉健稱自己籤的是“陰陽合同”,並且將兩份合同都公之於衆,我們得以一睹神祕的“陰陽合同”的真容。
所謂“陰陰合同”是指當事雙方簽訂的兩份內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對外,一份對內。其中對外的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對內纔是。在足球圈,“陽合同”是要送到中國足協備案的,“陰合同”則在俱樂部和球員之間祕而不宣。
訂立“陰陽合同”屬於違法行爲,俱樂部和球員都有風險,爲何雙方要鋌而走險呢?從劉健的合同中能看出些端倪。
劉健公佈的“陽合同”期限從2011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陰合同”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止,兩份合同的有效期不同。更關鍵差別在於勞動報酬的數額上。“陽合同”規定,劉健的報酬由基礎工資和效益工資兩部分組成,其中基礎工資80萬元,效益工資20萬元,也就是劉健最多一年可以收入100萬元。在“陰合同”中,劉健沒有了效益獎金,基礎工資增加到了260萬元。
也就是說,劉健執行“陰合同”得到的收入比執行“陽合同”至少多160萬元,而俱樂部是按“陽合同”納稅。簽訂“陰陽合同”,對雙方而言,是“雙贏”之舉。
“陰陽合同”在足壇存在已久,王棟、于濤等多名球員轉會時都曾遇到過這一問題,其產生有一定的政策背景。中國足協曾經兩度發佈限薪令,俱樂部爲了高薪吸引或挽留有實力的球員,於是採用“陰陽合同”的辦法規避限薪令。
如今,中國足協已不再限薪,球員收入水漲船高,“陰陽合同”已經失去了規避限薪令的作用。劉健公佈的兩份合同分別始自2011年和2012年,這說明“陰陽合同”問題目前仍然存在。中國足球要想健康發展,仍需要剷除“陰陽合同”這顆毒瘤。
除“陰陽合同”外,劉健轉會事件另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經紀人的缺失。在劉健公佈的“陽合同”中,只有俱樂部和球員兩方,“陰合同”中雖有經紀人一欄卻是空的。在職業足球中,球員經紀人在合同談判中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都是足球和法律專家,能夠有效防止合同中出現不利於球員的漏洞,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可以有效地維護球員的利益。劉健轉會事件中不見經紀人的人影,說明中國足球離真正的職業足球還有不小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