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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熊凌潔)由第12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湖北省全民健身條例》,於12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省第一部關於全民健身的立法,對保障人民羣衆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不久前,武漢“廣場舞大媽”因跳廣場舞擾民,被小區居民潑糞的事情被曝光後,引發了“健身還是擾民”的大討論。昨天,省體育局負責人表示,《條例》專門就此方面問題做了詳細規定,讓妥善解決同類事件有了法律依據。
“這其實是羣衆迫切希望參與健身與公共場地不足之間矛盾的突出體現。”湖北省體育局副局長林曉華表示。如今,《條例》對此有了明確的規定:第20條提到,羣衆應文明健身、並且必須遵守公共規定;第47條則更爲明確,如健身出現擾民,組織者必須予以制止。
條例還規定:中小學校應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每天參加一小時的體育活動。不按規定開設體育課程,無法保證學生在校運動時間或隨意停止體育課程的,將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綜合性公園和有條件的城市景區應對公民的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示開放時間。
《條例》第25條則對縣級以上政府興建、改建和擴建體育場地提出要求,必須考慮當地人口、地域的情況進行規劃,並且不得將健身場地挪作他用。“此次《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縣級以上公共設施建成之後,體育部門必須參與驗收,這無疑是對羣衆體育健身的場地,給以最大的保證。”林曉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