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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生小迪(化名)在體育課上跑完800米測試後猝死,其家屬隨後與東莞光明中學對簿公堂,質疑校方耽誤搶救時間。上週五下午,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原、被告均分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東莞光明中學向死者家屬賠償損失1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上午11:15,東莞光明中學組織小迪所在的初二5班上體育課,課堂內容爲二次400米耐力跑。小迪在完成第二次400米後忽然昏迷倒地,後於12時送到東莞市人民醫院普濟分院進行救治。治療期間,小迪於4月20日出現心率下降,持續搶救至當天13:10仍未恢復竇性心率,宣告死亡。東莞市人民醫院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記載小迪的死亡原因是心臟驟停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腦病。
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東莞光明中學在教育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應否對小迪的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爲,小迪在體育課上昏迷倒地,並非外力創傷所致,系身體機能突然惡化的症狀。原告主張被告的教學計劃安排超出小迪的體能承受範圍引發嚴重後果,但對此僅提交手抄的課程安排表及病歷資料,不足以證明被告安排的課業負擔過重造成小迪生理機能下降,其又明確表示不申請死因鑑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原告對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至於被告是否盡到管理職責,從被告提交的證據可見,體育老師在課前已經提醒學生注意身體狀況,個別同學判斷自己身體不適於參加跑步並提出請假,而小迪當時並未反映有任何不適。至小迪昏迷時,體育老師不存在脫崗情形,立刻採取了按人中、心外按壓等措施,並讓其他學生跑步去擡擔架及通知校醫,也已及時通知班主任。此外,被告設有資質齊全的醫務室,體育老師選擇就近通知校醫而非立即撥打120求助,也已盡到與其認知能力、注意義務相應的救助職責。
結合雙方的陳述及證據可知,班主任在得知小迪昏迷後也已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履行及時告知的義務。另外,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其醫務室在事發後已經採取了心外按壓、輸氧等急救措施,盡到與其法定職責相匹配的救助義務。
另一方面,學生家長仍應履行法定的監護職責,對子女的身體健康、學習成長保持高度的注意。尤其是小迪曾發生不明原因昏迷,從病歷資料的描述“上體育課時出現頭暈,從籃球架上摔下,昏倒在地”可知,小迪當時因身體不適摔下而昏迷,亦非外力創傷所致。此後原告更應該密切關注小迪的安全和健康,積極教育和預防,避免發生同類傷害事件。
法院認爲,結合上述分析可見,從公平角度考慮,原、被告均應分擔一定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根據小迪的自身情況、被告的日常管理及應急救助措施、致死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扣除被告已經墊付的費用7863.7元后,酌定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15萬元。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