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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位大伯飯後散步,走進籃球場被一名球員撞成九級傷殘。籃球場管理者和組織球賽者要不要擔責?近日,寧波海曙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子。
大伯進籃球場被球員撞傷
渠大伯今年63歲,山東人,2008年到寧波打工。
去年9月11日那天晚上,渠大伯飯後散步經過寧波中山廣場籃球場,看到裏面正在進行籃球比賽,便想進去看一看。他原本打算從球場南門進,然後走去看臺坐會兒。
誰知,渠大伯剛走進入口才一分鐘,正在激烈比賽中的一球員爲搶球衝出邊線,正好撞到了渠大伯身上。渠大伯當場倒地不起,被人送進醫院急救。
醫生診斷渠大伯的右股骨頸頭下骨折,後來在手術中進行了人工全髖關節置換術。經鑑定,渠大伯被評定爲九級傷殘。
具體是被哪個球員撞倒的,渠大伯已經沒有印象,只記得那名球員穿着紅色的球服。而那場球賽的組織者寧波市籃球協會沒能提供當時撞人球員的具體身份,今年1月,渠大伯一紙訴狀把寧波市籃球協會和寧波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賠償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等近2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主辦方:大伯自己也應擔責
渠大伯認爲,寧波市籃球協會作爲籃球賽的組織者和主辦方,寧波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作爲該場地的經營管理人,二者理應在場地周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告知觀衆觀看比賽的安全距離,同時應該安排安保人員進行管理巡場,保護場地內所有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二者沒有盡責,才導致自己被撞受傷。
事發後,寧波市籃球協會承諾願意承擔自身以及撞人球員應承擔的侵權責任,並在渠大伯住院期間墊付了5萬多元的醫療費。但同時提出,作爲成年人,渠大伯應當知道籃球比賽系高強度對抗運動,理應合理估計激烈的球賽存在潛在危險,但渠大伯還是選擇進入球場並且沒有在看臺上觀看比賽。因此,渠大伯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官說法:籃球協會承擔60%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籃球比賽本身是高強度對抗運動,正常情況下,觀衆應該在看臺上看比賽,比賽中運動員的注意力均在賽場上。在激烈的比賽過程中,運動員爲爭搶球衝出賽場邊線是合理行爲,不存在過錯。而渠大伯認爲那名把他撞倒的籃球運動員有直接的侵權責任,法院不支持這一訴請。
寧波市社會體育指導中心與寧波市籃球協會之間是場地租賃關係,指導中心具有提供符合比賽條件的場地以及保證場地設施能夠安全使用的義務。但渠大伯的受傷不是基於場地設施的瑕疵造成的,所以指導中心不需承擔責任。
而寧波市籃球協會應負有安全保障責任,但其在比賽期間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一定侵權責任。渠大伯自己也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也應負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寧波市籃球協會承擔60%責任,賠償1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