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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
瀋陽 9月6日
體育 專電(記者馬向菲王恆志)前兩屆
全運 會均出現重大興奮劑事件,案情撲朔迷離,但最終的調查結果卻令人失望。國家
體育 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副主任趙健6日在接受專訪時表示,由於反興奮劑調查人員和警方均缺乏法律授權,導致對興奮劑事件調查難以深入,最終這些事件成爲“謎案”。
趙健認爲,反興奮劑人員可以通過檢查手段,查出使用違禁藥物的運動員。“但背後的原因是什麼,(運動員)是偶爾爲之,還是有人幫助?哪些人幫助了他(她)?怎麼幫助的?提供幫助的人從哪裏獲得藥品?除了幫助他(她)還幫助誰?背後的真相對反興奮劑工作極其重要。但是我們現在還是缺乏有關手段去把這些事情搞清楚,”趙健說。
司法介入反興奮劑調查越來越成爲世界流行趨勢。在
美國 著名的“瓊斯案”和“阿姆斯特朗案”中,運動員在上百次藥檢都沒有陽性的情況下被認定服藥。前短跑女皇瓊斯因爲在涉及使用興奮劑的案件調查中作僞證,被判入獄6個月;而
美國 反興奮劑機構在對阿姆斯特朗事件調查中,依據
美國 現行法律,要求所有作證者簽署宣誓書,從而得到大量可靠證據,迫使前環法7冠王承認服藥。
趙健說,也曾做過類似的嘗試。上屆
全運 會一名運動員查出使用興奮劑後,稱遭人陷害,當地警方介入調查,但結果並不太成功。這顯示出目前國內興奮劑調查的困境:缺乏法律授權。
他認爲,反興奮劑的專業部門進行一些直接調查,但對涉事人員的調查沒有法律保證,被調查方可以配合也可以不配合,即使不配合也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若是公安部門介入,像作僞證這樣的行爲將會受到懲罰。從公安部門角度來講,同樣存在授權問題。如果興奮劑問題屬於非刑事領域,公安部門無法調查。
趙健表示,雖然有種理論認爲反興奮劑專業部門需要提升管理能力,招募更加專業的人才進行調查,但他覺得更重要的還是法律法規的保障。
中國於2004年頒佈實施《反興奮劑條例》,《條例》制定過程中,在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等方面爲與刑法銜接留了口子。而
法國 、
意大利 和
西班牙 等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對非法生產、運輸、銷售、走私興奮劑和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行爲追究刑事責任,值得中國效仿。
在近幾年的人大、政協會議上,包括大楊揚在內的人士呼籲,應該嚴懲在
體育 運動中組織、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使用和對他人使用興奮劑的嚴重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