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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各有關培訓試點單位:依據《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標準》,國家體育總局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總局職鑑指導中心”)於2006年發佈了《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鑑定規範》。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客觀反映現階段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能力的要求,總局職鑑指導中心組織專家對《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鑑定規範》進行了修訂,並隨後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在此基礎上制定了《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考覈實施細則(2013版)》(以下簡稱“《細則》”)。《細則》作爲今後一段時期全國體育行業開展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技能鑑定操作技能考覈的依據,予以印發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細則》從2013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鑑定規範》(2006年)相應廢止。二、各體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站要切實組織好本省、市考評人員、考務人員等專業人員的培訓和學習,重點要加強考評員的業務培訓,使考評員儘快熟悉、掌握新標準的考評要求;同時要與培訓基地密切溝通協調,做好新、老標準下培訓、鑑定工作的順利銜接和過渡。三、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作爲準入類職業資格,操作技能考覈是該職業認證的核心和關鍵環節。各鑑定站務必要依據標準和《細則》,規範程序,嚴格考評,嚴肅紀律,保證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鑑定工作質量,確保資格證書的權威性。附件:《游泳社會體育指導員國家職業技能鑑定考覈實施細則(2013版)》
(來源:體育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