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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紹飛
對於中國慘敗於泰國的批判與討論仍然沒有降溫,國足三封道歉信也承認,“兵敗合肥”的過程和結果不正常、不可接受。但對背後的原因並未給出確切答案,尤其是有關賭球的傳聞,沒有任何正面迴應。
無論傳聞真假,但腐敗一直是中國足球的一大毒瘤。南勇、謝亞龍系列腐敗案一度引發中國足球界的地震,尤其是對圈內人產生了極大的警示影響。
但令人擔憂的是,“足球地震”過後,中國足球反腐工作似乎無聲無息。到現在,對於賭球等違法違規事件,如何收集證據,向哪個部門報案,違規者應該得到什麼處罰等一系列問題,依然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細則出臺。
這樣的情景已經不是第一次出現。十多年前,龔建平案發生,震驚國內足壇。之後南勇、謝亞龍案對於中國足球的衝擊和破壞遠超前者。不變的是,中國足球反腐似乎始終處在“風暴式”的模式中,缺乏長效穩定的反腐機制。
這背後的原因是複雜的。其一,體育類法規的滯後和缺失,對操縱比賽、賭球等違法行爲並未給予明確的界定,對司法如何介入、應予何種制裁也無明確的規定。
《體育法》對此的規定過於原則性,對利用競技體育從事賭博活動的,由體育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活動,並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有賄賂、詐騙、組織賭博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刑法》對此的規定同樣模糊。
其二,內部處理成爲習慣。一有問題,往往由“替罪羊”承擔全部責任,最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此次兵敗合肥,卡馬喬就充當了“替罪羊”的角色。
其三,司法機關與體育部門聯繫不夠通暢,缺乏有效的機制保障。以賭球爲例,每年數千億元賭球資金監控,對於足協而言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但司法機關一家也難以全面掌握相關信息,這就需要雙方長期而密切的聯繫。
由此看來,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體育領域內違法案例的處罰細則,做到有法可依。同時,讓司法介入體育領域常態化,進一步構建包括足球在內的體育監管長效機制,向縱深發展。
當然,這一過程中,媒體的監督作用不可或缺。目前,社會媒體更多停留在對於運動員、裁判等個體監督,對於足協等體育團體的監督力度尚顯薄弱。因此,應進一步加強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行政監管的執法效率和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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