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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初三學生李某在學校的體育課足球比賽中摔致骨折,認爲學校未盡到監護和管理職責,將學校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學校賠償其經濟損失59萬餘元。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已受理該案。
李某訴稱,2012年11月13日下午2時,學校安排初三年級兩個班比賽足球。李某所在的班級老師指派李某參賽。比賽中,李某踢足球時摔倒受傷,經診斷傷情爲左肱骨髁上骨折。
李某在醫院裏治療了16天,且留下了後遺症。李某認爲,自己尚未成年,是學校安排的足球比賽,自己在比賽中受傷,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賠償醫療費、陪護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59萬餘元。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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