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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劍)小宋滑雪摔成十級傷殘後,將滑雪場的經營方訴至房山法院,要求賠償18萬餘元。記者昨天從房山法院獲悉,法院判決經營方賠償小宋16萬餘元。
35歲的小宋是個滑雪愛好者,2011年冬季,他到房山區一滑雪場滑雪。
事發當日,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熱身,小宋打算從滑雪場高級道開始下滑。誰知,正享受高速刺激時,小宋突然失去平衡,摔倒在滑道上,並被送往醫院治療。他被診斷爲右膝前交叉斷裂、內側副韌帶部分損傷、脛骨骨折。
事發後,小宋與滑雪場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便將對方訴至法院。在訴訟中,小宋經司法鑑定所鑑定爲十級傷殘。
小宋訴稱,自己的滑雪技術很好,之所以摔傷是由於滑雪場的滑道上有冰碴。滑雪場存在安全隱患,應當爲自己的損失“買單”。
庭審中,經營滑雪場的公司對小宋所述滑道上存在冰碴的情況矢口否認,認爲小宋摔倒受傷的原因是其自身缺乏滑雪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拒絕賠償小宋的損失。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爲,經證人證實,滑道上存在結冰狀況,因此被告應對原告受傷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原告作爲滑雪者,盲目下滑,致使自己摔倒受傷,故其本人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小宋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