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在於濤轉會申鑫一事中,申花方面的反對依據主要集中在兩點。首先是自己握有的一份未能在足協備案的“補充協議”,其次就是這份協議中所存在的“優先續約權”。
所謂“陰陽合同”,最初是指俱樂部爲了對付足協“限薪令”而創造出來的東西。由於俱樂部與球員之間的合同需要到足協備案,因此俱樂部往往會和球員籤兩分合同,其中一份“陽”合同金額較小,這份合同也將被拿到足協備案,而另一份“陰”合同則金額較大,不會被送到足協,而這兩份合同的總額也就是該球員的真實年收入。如今,申花方面所說的“補充協議”應該就是這份傳統意義上的“陰”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兩週之前,徐彙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孫吉與申花俱樂部之間的訴訟案,在這次審理中也提到了所謂的“陰陽合同”,但與其他所有俱樂部的操作方式不同,申花俱樂部球員所籤的“陰”合同中,球員的對立方並非申花足球俱樂部,而是一家香港公司,這家公司以商業贊助的方式給予球員出場費、贏球獎金和訓練津貼等收入。如果於濤所籤“陰”合同的主體也是那家香港公司,那麼所謂的“優先續約權”也就不復存在,因爲于濤根本無法與一家商業贊助公司簽訂球員工作合同。
對於另一個矛盾焦點“優先續約權”,業內的普遍理解方式是:“如果球員的優先續約方能夠給出與轉會方相同的合同待遇,那麼他們將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的權利”,具體到這一案例,申花只有給出與申鑫提供給於濤的年薪待遇相同的條件,那麼他們才擁有優先續約權,而並非無論申花給出任何合同,于濤都必須與申花續約,否則就要支付500到1000萬的違約金。而這所有的一切還必須建立在法庭認可“陰陽合同”的前提之上。目前,申鑫方面已經作出了這樣的表態,那就是爲了讓申花“優先續約權”失效,他們願意大幅度提高於濤在合同中的收入待遇。上海著名律師方正宇在解讀這一事件時表示:“真的要打官司也好,正好可以在法律上明確此類民事‘陰合同’在足壇是否具有效力的問題。”關於于濤是否該在申鑫提供其合同的同時,有告知申花的義務的問題,方正宇說:“這個要看合同怎麼籤的了,如果優先續約權成立,理論上的確存在着通知義務。可問題是這個民事訴訟合同在足球圈到底有沒有效力。”而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情況下,申鑫俱樂部能提早率先宣佈簽約的問題,方正宇說:“就算民事合同對於于濤有約束力,但是在足協沒有備案的話,對於申鑫沒有約束力的。 ”
(陳海翔)
(來源:新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