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11年老臣自由轉會同城對手,在申鑫昨天官方宣佈和于濤簽約3年後,申花迅速給出迴應,“我們和于濤的補充合同中有優先續約權,于濤不執行優先續約權,需要支付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違約金。”伴隨着于濤轉會,“優先續約權”的概念也第一次在中國足壇引發爭端。那麼,優先續約權對於球員,是否真正具備約束力?
陰陽合同爭議
長久以來,出於規避中國足協限薪令或者其他一些問題,中超球隊都會和球員簽訂兩份合同,其中一份送往足協備案,稱之爲“陽合同”,另外一份俱樂部和球員各自保留,稱爲“陰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在申花俱樂部提交給中國足協備案的球員合同中,于濤和申花的合同將於2012年12月31日到期,其中不存在優先續約權這一條款。不過記者瞭解,在於濤和申花俱樂部簽訂的補充協議(也就是陰合同)中,的確存在優先續約權條款。
正是因爲在足協備案的合同沒有相關限制條款,所以于濤自由轉會申鑫。“但我們和于濤有補充合同,那份合同中於濤不執行優先續約權,需要支付500萬元到1000萬元的違約金。”申花高層強調,民事訴訟會支持這份補充合同。申花的意思也就是說,如果走民事訴訟程序,于濤需要向申花支付違約金。
對於于濤與申花有關“優先續約權”合同的情況,申鑫俱樂部總經理秦蘋表示並不知情,“我們與于濤達成協議之前瞭解過有關的情況,但是在中國足協的備案中,于濤與申花俱樂部並沒有優先續約權的條款規定,因此俱樂部與于濤的簽約符合規定。”
按照秦蘋的說法,于濤與申花有關條款的糾紛與申鑫俱樂部並無關係,但是作爲于濤的新東家,申鑫俱樂部表示會給予于濤支持,“于濤現在已經是球隊的一員,作爲俱樂部會支持自己的球員,在必要的時刻我們會給予于濤巨大的幫助。”在秦蘋看來,申花俱樂部應該不會真的起訴于濤,“畢竟是申花十幾年的功臣,在我看來,有這樣的情感因素在,申花應該不大會起訴于濤。”
律師:難界定違約
在體育圈內,所謂的優先續約權,就是指球員(或者教練員)在和原俱樂部合同到期之際,原俱樂部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於其他俱樂部和球員簽約。“其他行業也有優先續約權的規定,這是指同等情況下。如果下家給的待遇高,優先續約權就不存在了。”如今于濤自由轉會申鑫,是否違反合同中“優先續約權”的規定?對此,律師方正宇認爲,“如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還需要看雙方合同中是否有更詳細的規定,比方說有無約定行使優先續約權的具體日期,或者說有無約定申花給到某個具體年薪,于濤就必須留下。如果沒有的話,很難界定爲違約。”
國內體育圈可以找到類似案例,當年上海男籃和鄧華德簽訂一份爲期“2+1”的合同,即兩年合同期滿後上海男籃有優先續約一年的權利。兩年後,新疆給鄧華德開出了一份薪金數倍於上海男籃的合同,鄧華德順利跳槽。
優先續約權之所以會引發爭議,主要還在於雙方簽約不細緻。根據記者瞭解到的情況,國內俱樂部和球員簽約時,僅僅籠統規定了一個優先續約權概念,而不是進行詳細約定。
在這方面,NBA聯盟的規定具有借鑑意義。舉個例子,如果火箭和姚明簽約“4+1”,合同中會明確註明最後一年的合同是球隊選項還是球員選項,執行選項的一方只需在一個規定期限前告知對方自己的選擇即可。甚至合同到期後,球員屬性是完全自由球員還是受限制自由球員,都有明確規定。無論是球員還是俱樂部,只需履約即可,極少產生分歧。
按照目前情況,申花想要于濤賠償,有兩個選擇,國際足聯規定行業內糾紛必須由國際足聯及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如果走國際足聯仲裁程序,中國足協會被要求提供于濤和申花之間的合同,這樣一來國際足聯不會支持申花的索賠請求。若不服判決,可再申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終審。如果走民事訴訟程序,根據國際足聯規定,國際足聯有權對申花嚴厲處罰。也就是說,此番于濤自由轉會申鑫,最終的結局不出意外只能是申花吃一個啞巴虧。
據瞭解,申花方面在得知于濤與申鑫簽約的消息之後,也與中國足協方面進行了溝通,但是中國足協方面表示只能以俱樂部備案的工作合同爲準,按照相關文本規定於濤合同已經到期,是自由球員,支持申鑫與于濤所簽訂的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