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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FA(國際足聯)已經三次向中國足協催要對涉案俱樂部、人員的處罰結果,以便昭告全球,並依據《國際足聯紀律準則》對相關教練、球員等做出“全球禁賽”處罰。
處罰所有涉案俱樂部以及相關人員,都要根據《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2011年,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對《紀律處罰辦法》中第63條的第一款進行修改,俱樂部官員代表自己或者第三方行賄的,俱樂部(球隊)面臨的處罰是:罰款、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上述處罰措施可以單項進行,也可以合併處罰。也就是說,按照2011版的新規定,對行賄的俱樂部(球隊),可以不給予降級和取消註冊資格的嚴厲處罰,只進行罰款或扣分。
2011版《紀律處罰辦法》的修訂,“拯救”了所有涉案俱樂部,避免了中超聯賽崩盤的可能。死罪已免,活罪難逃。是罰款?罰分?罰款+罰分?抑或免罰?除了“罰款+罰分”稍占上風之外,目前還沒有終極定論。一個比較主流的聲音是,對所有涉案俱樂部都採取“罰款+罰分”的處罰模式。罰款的數額、扣分的多少,根據涉案俱樂部情節的嚴重去罰。 (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