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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辦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承辦單位:天津市體育局
三、協辦單位:濱海新區教育局(體育局)
共青團濱海新區委員會
濱海新區總工會
空港經濟區社發局
四、比賽時間:2012年11月3日至11日
五、比賽地點:
(一)空港體育中心
(二)開發區天江公寓體育場
(三)天保青年公寓活動中心
(四)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
(五)開發區天海公寓
六、比賽項目:男子三人籃球、乒乓球、羽毛球、長跑、拔河、中國象棋、跳繩、華牌。
七、參加辦法:
(一)以各行業、系統或企業組隊報名參賽;個人報名需經大會同意;
(二)運動員爲本市各行業、系統外來務工人員。
八、各項目比賽時間、地點、報名人數:
(一)男子三人籃球: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天保青年公寓、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天江公寓體育場、開發區天海公寓;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1-2隊,領隊兼教練一人,運動員4至5人。
(二)乒乓球項目: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空港體育中心、天保青年公寓活動中心、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男女各一隊,領隊、教練各一人,運動員男女各3人;男女單打比賽報名人數不限。
(三)羽毛球項目: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空港體育中心、天保青年公寓活動中心、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一隊,領隊、教練各一人,運動員男女各3人;
(四)長跑項目:
1、比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在開發區天江公寓體育場;
2、每單位須報領隊兼教練一人,運動員男女人數不限。
(五)拔河項目:
1、比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在開發區天江公寓體育場;
2、每單位限報一隊,領隊兼教練一人,運動員8人,男女不限。
(六)中國象棋: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空港體育中心、天保青年公寓活動中心、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天海公寓;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一個隊,領隊兼教練一人,運動員2-4人;
(七)集體跳繩項目: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天保青年公寓、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天江公寓體育場、開發區天海公寓;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一隊,領隊兼教練一人,男女運動員8人,男女不限;
(八)華牌項目:
1、預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3日至4日,在天保青年公寓、中心商務區外來建設者之家、天江公寓體育場、開發區天海公寓;
2、決賽時間及地點:2012年11月10日至11日,在空港體育中心;
3、每單位限報6人,領隊兼教練一人。
九、報名辦法:各參賽單位根據項目要求,將報名表加蓋單位公章於10月25日前,將報名表報新區體育局體育處,領隊會時間另行通知。
聯繫人:張之壇 聯繫電話:65305857 郵箱:bhxqjyjtyc@126.com
十、競賽辦法:
(一)、各比賽項目規則採用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最新競賽規則和本屆運動會的有關規定。
(二)、各項具體比賽辦法
1、籃球項目:進行三人制籃球比賽,執行《三人制籃球比賽規則》;
2、乒乓球項目:團體賽,根據報名情況確定比賽辦法,每場三盤二勝,每盤三局二勝,每局11分;單打比賽每場三局兩勝,每局11分;
3、羽毛球項目:進行團體賽,根據報名情況確定比賽辦法,運動員出場順序爲:男單、女單、男女混雙,每場三盤二勝,每盤三局二勝,每局21分;男女單打採用三局兩勝,每局21分。
4、長跑項目:男子比賽10000米,女子比賽5000米,
比賽在田徑場跑道進行,根據報名將運動員編排若干組,依次進行,以時間錄取名次;
5、拔河項目:採用分組淘汰或單敗淘汰,每場比賽三局兩勝,每局時間不超過2分鐘,當時間到達2分鐘時,以繩子中心記號區的位置判定勝負;
6、中國象棋:個人賽採用積分編排制(視報名人數確定比賽輪次),團體名次按個人名次積分之和排定;
7、集體跳繩項目:比賽時間2分鐘,繩距4米,比賽用繩大會準備,比賽中兩名男運動員負責搖繩,按隊員依次“8字形”通過跳繩次數總和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8、華牌項目:根據報名情況確定比賽辦法。
(三)比賽的裁判員、仲裁、競賽人員由濱海新區體育局組委會選派,報市體育局審覈。
十一、錄取及獎勵名額:
(一)團體比賽錄取獎勵前八名運動隊,頒發獎盃、獎品。如參賽隊伍不足8支,錄取獎勵前三名,頒發獎盃、獎品;
(二)個人項目按各組別錄取前八名,1-3名頒發獎牌、獎品,4-8名頒發成績證書、獎品。
(三)各項比賽評選體育道德風尚獎兩個,辦法另定。
十二、其他
(一)運動員須辦理比賽期間的意外人身傷害保險,比賽中運動員若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由代表單位或個人負責;
(二)本規程解釋權屬賽事組委會,未盡事宜另行通。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