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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湖南湘濤足球俱樂部湖南瀏陽河隊教練員張旭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7月14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十七輪第136場延邊長白虎足球俱樂部隊與湖南湘濤足球俱樂部湖南瀏陽河隊的比賽在吉林省龍井市海蘭江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湖南湘濤足球俱樂部湖南瀏陽河隊主教練張旭因對裁判員判罰不滿,多次進入場地指責裁判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一、禁止湖南湘濤足球俱樂部湖南瀏陽河隊主教練張旭進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比賽的替補席三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罰款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淨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爲,確保本年度聯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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