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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深圳市紅鑽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鑽隊運動員違規違紀的處罰決定
各賽區委員會、各足球俱樂部:
2012年6月16日, 2012中國足球甲級聯賽第13輪,瀋陽沈北足球俱樂部隊與深圳市紅鑽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鑽隊的比賽在深圳市寶安體育場進行。
根據比賽監督、裁判員的報告及比賽錄像等,該場比賽進行到加時賽第6分鐘,裁判員鳴哨結束比賽時,深圳市紅鑽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鑽隊37號運動員杜龍泉推打瀋陽沈北足球俱樂部隊10號運動員陳星,造成不良影響。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處罰如下:
一、停止深圳市紅鑽足球俱樂部茅臺紅鑽隊37號運動員杜龍泉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的比賽四場;
二、罰款人民幣20,000元。
上述處罰應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
望各俱樂部切實加強對運動員、官員的管理教育,淨化賽場風氣,
自覺維護賽場秩序,杜絕發生各類違規違紀行爲,確保本年度比賽順利有序進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
主任: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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