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日前,薦國良狀告遼足欠薪案在瀋陽中院終審宣判,遼足需向薦國良支付11萬餘元。
2009年,遼足副總薦國良的出走曾在業內引起很大反響,其時遼足正在衝超關鍵時期。當時坊間傳聞薦國良的出走與欠薪有關。
當時薦國良出走時,薦國良已經爲球隊拉來了服裝贊助,而遼足衝超當時也可以說十拿九穩。尤其是薦國良離職後迅速加入瀋陽東進隊任職常務副總更是引來諸多非議。
對於薦國良出走是否與欠薪有關,記者昨日聯繫了薦國良的律師,不過薦國良婉拒了記者的採訪。
可以查詢到的資料顯示,2010年7月26日,薦國良就向遼寧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請求依法裁決遼足限期支付其所欠原告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間的勞動報酬共計人民幣12萬元。2.請求依法裁決遼足限期支付所欠2009年度業績獎金共計4.375萬元。 3.請求依法裁決遼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萬元。
最終仲裁委以申請超仲裁時效爲由作出遼勞仲不字(2010)第103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薦國良又將遼足起訴至法院。“雙方約定月工資爲稅後2萬元。績效獎金執行甲方相關制度。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資共計爲147661.75元。原告在庭審中自述雙方於2009年7月30日經協商解除了聘用合同。 ”起訴書中,薦國良表示。“我們後來給他降薪了,每月12500元,他也簽字認可了。他還欠我們住宿費及餐飲費3萬多元呢。 ”遼足方面表示。
法院審理後認爲原告從2008年7月5日起至2009年7月30日止一直是被告的職工,原、被告之間形成勞動關係。且原告作爲被告的副總經理,在被告的工資覈算表上“副總審覈”處簽字屬於職務行爲,故被告抗辯原告的簽字即表明原告認可降薪行爲不予採信。關於被告主張的住宿費及餐飲費,遼足主張的該部分事項未經仲裁機關仲裁,故對該項主張不予處理。瀋陽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遼足需向薦國良支付差額工資、績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共計11萬餘元。
遼足不服判決上訴,今年5月,瀋陽市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