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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過《紅樓夢》嗎?”第一次見到律師的謝亞龍,沒頭沒腦地問了這句話,他告訴律師,第一回合裏的兩個人名就是他現在的狀態,那是甄士隱和賈雨村。這句問話造就了足壇掃賭打黑案開庭以來最轟動的“地震”。
在12個小時的庭審過程中,公訴方一共指控了12項罪名,172萬元的涉案金額。而謝亞龍當庭翻供,指控專案組嚴刑逼供,致使自己屈打成招,不過,法庭沒有同意律師“當庭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要求。
本報特派記者陳宏丹東專電
剛被帶離總局門就被扇耳光
一開庭,整個旁聽席就轟動了,因爲公訴人剛開始質證,謝亞龍就表示自己遭受了專案組的刑訊逼供,隨後整個上午,幾乎都是他在講述那個過程。
“ 2010年9月3日上午7:40左右,我被從總局帶走,剛剛上火車,專案組的警察就罵我,我說‘你們怎麼罵人呢’,警察上來就是一耳光,‘你以爲我們是北京公安嗎?我們是遼寧公安!’然後我戴上手銬,蹲在角落裏,不讓站也不讓坐。”謝亞龍的代理律師陳剛,給本報記者回憶了謝亞龍的話。
“到了遼寧,進入被監視居住的招待所後的當天,晚上6點左右,專案組對我開打了,手腳被拷牢,然後扇耳光,隨後要求我自己脫光衣服,只穿一條褲衩,從頭上澆涼水,9月份的瀋陽已經很冷了,我凍得受不了。”
“9月5日開始,我只能開始交代,他們仍然不斷打,手段包括了電擊,這導致了我現在嚴重的心律不齊,中間一直有羞辱和毆打,不讓睡覺。還有一次,專案組的一位官員喝醉了,一來就莫名其妙地打我。”
接受央視採訪時我全說的假話
謝亞龍之前在看守所,曾經接受過央視記者的採訪,其中提到了魯能、亞泰等俱樂部給他送的錢,這些在公訴方的起訴書中也都有,但昨天,他當庭表示:“這其中的絕大部分,都是我編出來的假話。當時因爲我還沒有見到律師,不能說真話。”
公訴方一共指控了12項罪名,172萬元的涉案金額,謝亞龍的律師逐條給媒體複述了謝亞龍在法庭上的迴應。
“像說山東魯能奪冠後第二年給我送了20萬,事實上奪冠後他們是表示了要送,但我說絕對不會收,所以他們其實根本就沒給這個錢。他們來我的辦公室找我,是因爲山東要辦亞冠的比賽,爲了安保等工作,要求中國足協派遣工作組去指導,我向總局申請後派了十幾個人去。”代理律師金曉光轉述說,“刑訊逼供後,我說20萬是打卡的,結果他們馬上打電話給我妻子讓他交卡,我妻子當場就哭了,因爲根本就沒這個卡的事兒,爲了不連累患有尿毒症的妻子,我只能改交代稱是送的現金。”
“至於江蘇舜天張某送5萬塊,完全是我編造的,因爲我們就見過一面,是2005年十運會期間,我去舜天考察,當時還包括了當地體育局長等好幾個人。”
“亞泰是送了3萬元的銀行卡,是趁我不注意藏在一個文件夾中的,我一直帶着這張卡要還給劉某,但碰到幾次都人很多,後來去長春他又生病了,結果卡丟了,你們可以去查這張卡,看看我有沒有拿過錢——我當時是足協一把手,3萬塊就能買個冠軍?天大的笑話!”
爲了活下來,我只能屈打成招
至於爲什麼要編造這麼多的假話,謝亞龍解釋說:“是專案組爲了把我的案子定成受賄金額150-200萬,才非要我多交代錢的。”
“他們威脅我,但是怎麼也達不到這個數字,他們把我家人的兩輛車也都算上了,說我是爲家人謀取的私利,事實上,我從來就沒有爲自己親友辦過什麼事。”謝亞龍的妹妹謝亞梅轉述了謝亞龍庭上的話。
“而爲了活下來,我只能屈打成招。”他說,“我爲什麼現在出庭還穿棉襖,是因爲我大冬天要穿着褲衩被打。”
想讓兒子知道我是怎樣的人
謝亞龍說,自己選擇當庭翻供的原因,是“想讓兒子知道我是怎樣的人,不能讓他蒙受這種屈辱”,“另外,因爲我屈打成招,連累了很多人,所以翻供不是爲了自己,如果不採納,我寧可多判幾年,也要講出真話!”
謝亞龍在庭審中間哭了,他說:“我知道會撤銷自首情節,我爲什麼還要講真話?不能讓這個案子再這麼錯下去!”
律師說法
“要求當庭啓動程序,法庭沒有接受”
本報丹東專電特派記者陳宏謝亞龍的律師陳剛說,根據謝亞龍當庭翻供的說法,他們立即要求法庭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但是法庭沒有接受:“法庭只是表示,對謝亞龍陳述的情況,他們已經記錄在案,然後就說‘進行下一個程序’。”
“我們要求公訴方傳證人到場,但是所有的證人,沒有一個到場的;我們說,涉及到錢款的指控,應該有相關的記錄,比如銀行對賬單之類的,但是我們也沒有看到,只有上海一個老闆請他吃飯,給了他那家飯店一張2萬元的消費卡,纔有銀行的信用卡刷卡記錄;公訴方出示的審訊人員稱沒打人的證據,就是那些人的口述,標點符號都一樣,然後加蓋了個公章,這個是不能證明的,而且,按照規定,審訊從被告人進入審訊室都要全程錄音錄像,但我們全部沒有看見,公訴方說有光盤,但沒有當庭播放。”陳剛說。
對於謝亞龍當庭翻供的後果,陳剛說:“如果法庭認爲成立,那麼整個案件就需要全部重新取證,但是法庭沒理我們啓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要求。如果後面還是不啓動這個程序的話,那麼按照現有的證據,就能重判謝亞龍,也就是最起碼10年以上,而且公訴方已經撤銷了‘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的表述。”
他還介紹,謝亞龍說嚴刑逼供,導致了他主要的傷在兩處:“左耳出血導致聽力嚴重受損,心臟因遭受電擊而心律不齊。對於這兩點,我們已經提出了司法鑑定的申請。”
陳剛和金曉光兩位律師的表述中,多次表示了不樂觀的態度:“今天的庭審,持續了十幾個小時,中間只中午休庭過一次,到最後,謝亞龍因爲身體原因,已經說不出話來了,多次要求休庭,第二天再審,都遭到了法庭的拒絕。我的職業生涯中,也沒遇到過這麼漫長的庭審的。”最後,兩位律師還說:“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們自身也不安全。”
“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如何操作
本報丹東專電特派記者陳宏昨天謝亞龍案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成了掃賭打黑案最大的爆點。到底這是一個什麼程序,應該怎麼走?本報記者昨天也採訪了上海知名律師方正宇律師。
“根據2010年出臺的《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五條,‘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前或審判過程中,提出自己的供述是辦案人員非法取得的,在公訴方宣讀完起訴書之後,法庭應當先行開始當庭調查。”方律師(微博)解釋說,“按照我們國家的法律,‘應當’在法律上即爲‘必須’。”
他介紹,被告人提出的應該是線索,包括是什麼時候在什麼地點,什麼人採取了什麼手段,對自己採取了刑訊逼供,然後公訴人則要拿出證據,證明沒有這樣的情況,這樣證據包括調查的過程筆錄,包括謝亞龍本人口供、審訊的視頻音頻資料,法庭甚至可以要求調查人員到場對質,甚至可以要求暫時不開庭,以進行這個程序。“哪怕最後還是認定針對被告人的證據不是非法證據,程序也不能忽略。”
謝亞龍的代理律師表示法庭沒有啓動這個程序,方正宇說:“由於公訴人出示了辦案人員的證詞,雖然是他們自己敲公章證明自己沒有逼供,但如果法庭認爲這已經是走過了啓動程序,那麼是可以繼續下一個程序的。當然,從律師的角度來說,也可以認爲法庭是沒走或者沒走完這個程序。”
他說,單從法律來看,單方出具的證明是否有效力值得商榷,最佳的方法是對質,“從律師的理想角度,應該是深入調查比較好,再說,謝亞龍否認的話,應該行賄方全部到場對質,這樣至少對於查清事實有幫助。當然,我國刑事案件中證人出庭率很低,也是個現實問題,所以會出現謝亞龍案一個證人都不到庭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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