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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商標被搶注,中國足協打官司。昨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足協勝訴。
據法院介紹,2002年,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將“中超及圖”等3件商標使用在無線電廣播等服務項目上。中國足協隨即在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而商標局覈准了“中超”商標的註冊。隨後,中國足協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評委於2010年5月4日作出裁定,對“中超”商標覈准註冊。中國足協不服,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超”是“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的簡稱,自誕生之日起就承繼了甲A聯賽在公衆中的影響力,相關公衆已在“中超”與中國足協之間形成了惟一對應關係。據此,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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