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針對汪成榮拒絕上繳殘奧會獎金一事,青海體工大隊方面日前公佈了官方迴應的“九點說明”。瞭解真相需要衝突的各方發出不同的聲音,首先應該尊重青海體工大隊願意面對分歧,表明自身立場的態度。但那篇官方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卻存在邏輯和事實上的漏洞。這就不得不讓我們發出究竟誰說的不符事實,誰不夠誠實的疑問。
1:毫無依據的“分配說”
《說明》原文:“大隊於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隊掌握獎金的真實數額後,按獎金額的50%給汪成榮,30%給遼寧、江蘇、雲南的教練員及有關參與人員,10%給青海省殘聯有關參與人員,10%給大隊後勤、場地及科研人員(隊員在多巴國家高原訓練基地訓練近200天,場地及科研人員提供了大量的服務工作)。”
-反問:青海體工大隊提出的這一意向分配方案依據究竟是什麼,在《說明》一文中並沒有提及。只是在近日,青海體工大隊的大隊長楊海寧表示,“我們的文件很多比較陳舊了,以前的獎金也沒有這樣多,不過獎金的分配辦法和分配比例一直是有一個慣例的,這個是有文件支持的。”楊海寧所稱的文件支持,卻一直含混不清。倒是有一條針對派往境外的體育技術人員文件至今還在執行,就是2004年出臺的《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或訓練,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全部歸個人。”也就是說,汪成榮有不上交殘奧獎金的法律依據,青海體工大隊要求其上交併且單方面制定分配方案,其依據究竟是什麼?在《說明》一文中沒有做出任何說明。
2:情法不分的“誠實說”
《說明》原文:“隊裏爲了照顧汪成榮,給他分房子、調往科室以便照顧孩子,而且推薦他參加2008年北京殘奧會。大隊給予他這麼多特殊待遇,有什麼心虛不敢向別人問這個錢。關鍵的問題是,汪向大隊如實說出獎金額是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的誠實品質。請想一想,當單位信任你、同事信任你,但你不說出事實的真相,而說‘這是我的隱私’,有這樣的隱私嗎?”
-反問:即使汪成榮受到了組織的特殊照顧,即使汪成榮作爲一個國家工作人員,也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中殘聯向汪成榮發放獎金時明確說明,這筆錢屬於“教練員獎金”,而且這是一筆打到汪成榮個人賬戶的獎金,這筆錢來源合法,從法律角度上說就是私人財產,是否向單位透露,也完全是個人的選擇。不能因爲他拒絕透露隱私,就說辜負了單位和同事的信任,更與人是否誠實的品質有關。
3:莫名其妙的“偷稅說”
《說明》原文:“我大隊還有一個疑問,如果汪成榮是個誠實的人,爲什麼不上繳個人所得稅?”
-反問: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體工大隊是怎麼知道汪成榮沒有上繳個人所得稅的?作爲一個體育管理部門,有何權力調查一個公民的納稅情況?如果汪成榮真的有偷稅漏稅的情況,自然有稅務和司法部門來監管;如果汪成榮真的有偷稅漏稅的情況,青海體工隊可以據實舉報,但無權做出是否繳稅的判定,這也與該不該分這149.91萬元毫無關係,只能讓人聯想到是在給汪成榮“抹黑”,說嚴重點,涉嫌對他個人的名譽侵犯。
4:自相矛盾的“工作說”
《說明》原文:“(有媒體稱)如果不交這筆錢,汪成榮丟掉的是穩定的工作和事業編制,還有多年的歸屬感……有何證據證明他會丟掉穩定的工作和事業編制,還有多年的歸屬感?事實是,大隊初步的意向是請律師與汪成榮打民事官司。”
-反問:這是《說明》一文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段落。體工大隊一方面否認汪成榮拒交獎金會丟掉穩定的工作和多年的歸屬感,一方面卻在2011年12月28日下發了對汪成榮停職的處理決定,停職期間汪成榮被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不發工資,沒有福利,請問,這樣的工作狀態還能叫穩定嗎?一個被停薪的人還會有歸屬感嗎?
(特約記者樑軍)
網絡調查
您認爲汪成榮該不該上交獎金?
1.不應該,成績是個人付出所得
82.9% 26621票
2.應該,成績離不開組織的統籌協調
10.7% 3433票
3.不好說
6.5% 2074票
(數據來源:新浪網)
新聞背景
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帶領6名隊員獲得3金1銀的金牌教練汪成榮,因拒絕向青海體工隊上繳中殘聯發給他的149.91萬教練員獎金,而遭到停職停薪處理。先是汪成榮稱這筆錢屬於個人獎勵,拒絕上繳由體工隊重新分配;隨後,體工隊對此事進行聲明和迴應,指汪成榮“不誠實”,並稱“冠軍隊員爲多方培養,所有人都有功勞”,要求分錢。(宗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