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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回顧
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帶領6名隊員獲得3金1銀的金牌教練汪成榮,因拒絕向青海體工隊上繳中殘聯發給他的149.91萬教練員獎金,而遭到停職停薪處理。先是汪成榮稱這筆錢屬於個人獎勵,拒絕上繳由體工隊重新分配;隨後,體工隊對此事進行聲明和迴應,指汪成榮“不誠實”,並稱“冠軍隊員爲多方培養,所有人都有功勞”,要求分錢。
針對汪成榮拒絕上繳殘奧會獎金一事,青海體工大隊方面日前公佈了官方迴應的“九點說明”。我們尊重青海體工大隊願意面對分歧、表明自身立場的態度,但那篇官方說明(以下簡稱《說明》),卻存在邏輯和事實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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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毫無依據的“分配說”
《說明》原文:“大隊於2012年1月16日有意向方案,待大隊掌握獎金的真實數額後,按獎金額的50%給汪成榮,30%給遼寧、江蘇、雲南的教練員及有關參與人員,10%給青海省殘聯有關參與人員,10%給大隊後勤、場地及科研人員(隊員在多巴國家高原訓練基地訓練近200天,場地及科研人員提供了大量的服務工作)。”
反問:青海體工大隊提出的這一意向分配方案依據究竟是什麼,在《說明》一文中並沒有提及。青海體工大隊的大隊長楊海寧表示,“我們的文件很多比較陳舊,不過獎金的分配辦法和分配比例一直是有一個慣例的,這個是有文件支持的。”楊海寧所稱的文件支持,一直含混不清。倒是有一條針對派往境外的體育技術人員的文件至今還在執行,就是2004年出臺的《外派體育技術人員待遇和財務管理規定》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外派人員隨聘方出訪比賽或訓練,聘方發給的零用金、獎金全部歸個人”。也就是說,汪成榮有不上繳殘奧獎金的法律依據,青海體工大隊要求其上繳並且單方面制定分配方案,其依據究竟是什麼?
問題2
無法界定的“分錢說”
《說明》原文:“這四塊金、銀獎牌也包含着原教練員和啓蒙教練員以及其他付出辛勤勞動的有關人員的功勞,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而且衆所周知,培養一個世界級的優秀運動員至少需要六七年時間。”
反問:功勞的確不是一個人的,但也不可能是人人有份的。在青海體工隊擬定的分配方案中,有遼寧、江蘇和雲南外省教練的獎金,有體工大隊後勤和高原基地的獎金。然而,業內人士聲明,中殘聯已經給他們發了獎金,而集訓用的場地,中殘聯也支付了費用。
此外,按照青海體工大隊的分錢邏輯,只要是“有關人員”就應該有份。但隊員的啓蒙教練、甚至包括訓練基地看大門的“馬大爺”、運動員駐地打掃衛生的“李大媽”,他們也爲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工作作出了貢獻,也是“相關人員”。“相關人員”如何界定?法律或政策依據又是什麼?體工隊以“相關人員”爲名要求分錢,從道理上說不通。
另外,我們可以反向思考:既然外省教練也領到了獎金,他們的獎金是不是也該分配,至少有汪成榮一份?汪成榮是國家工作人員,是納稅人養活的,全國人民也是“相關人員”,能不能也要求分錢?請問體工大隊,這筆獎金如何分得清?又有什麼依據?
問題3
情法不分的“誠實說”
《說明》原文:“隊裏爲了照顧汪成榮,給他分房子、調往科室以便照顧孩子,而且推薦他參加2008年北京殘奧會。大隊給予他這麼多特殊待遇,有什麼心虛不敢向別人問這個錢。關鍵的問題是,汪向大隊如實說出獎金額是一個國家工作人員應具備的基本的誠實品質。請想一想,單位信任你、同事信任你,但你不說出事實的真相,而說‘這是我的隱私’,有這樣的隱私嗎?”
反問:即使汪成榮受到了組織的特殊照顧,即使汪成榮作爲一個國家工作人員,但他也有保護自己隱私的權利。中殘聯向汪成榮發放獎金時明確說明,這筆錢屬於“教練員獎金”,而且這是一筆打到汪成榮個人賬戶的獎金,這筆錢來源合法,從法律角度上說就是私人財產,是否向單位透露,也完全是個人的選擇。不能因爲他拒絕透露隱私,就說辜負了單位和同事的信任,更與人是否誠實的品質無關。
問題4
莫名其妙的“偷稅說”
《說明》原文:“我大隊還有一個疑問,如果汪成榮是個誠實的人,爲什麼不上繳個人所得稅。”
反問: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是,體工大隊是怎麼知道汪成榮沒有上繳個人所得稅的?作爲一個體育管理部門,有何權力調查一個公民的納稅情況?如果汪成榮真的有偷稅漏稅的情況,自然有稅務和司法部門來監管;如果汪成榮真的有偷稅漏稅的情況,青海體工隊可以據實舉報,但無權做出是否繳稅的判定,這也與該不該分這149.91萬元毫無關係,只能讓人聯想到是在給汪成榮“抹黑”,說嚴重點,涉嫌對他個人的名譽侵犯。
問題5
沒有明文的“慣例說”
《說明》原文:“……並非只要求汪成榮交回獎金,其他教練的獎金也要重新分配。但汪成榮認爲這是給他下的套……我們是否可以這樣認爲,錢少了可以交一些,錢多了就可以不交,交了以後個人損失就太大,個人錢拿的越多就越不應該交。請問這是什麼邏輯?”
反問:每個人拿到獎金都得上繳,這是青海體工大隊稱的“慣例”,但體工大隊方面卻遲遲拿不出一份協議或官方規定。姑且不論是否錢多就可以不交,請問,難道錢少了,就一定要上繳嗎?事實上,汪成榮的這筆錢是中殘聯明確獎給他個人的,在事先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這筆錢跟體工隊沒有任何關係。至於其他人,是否也是依照“慣例”才上繳的?
問題6
自相矛盾的“工作說”
《說明》原文:“(有媒體稱)如果不交這筆錢,汪成榮丟掉的是穩定的工作和事業編制……有何證據證明他會丟掉穩定的工作和事業編制,還有多年的歸屬感?事實是大隊初步的意向是請律師與汪成榮打民事官司。”
反問:這是《說明》一文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段落。體工大隊一方面否認汪成榮拒交獎金會丟掉穩定的工作和多年的歸屬感,一方面卻在2011年12月28日,下發了對汪成榮停職的處理決定,停職期間汪成榮被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不發工資,沒有福利,請問,這樣的工作狀態還能叫穩定嗎,一個被停薪的人還會有歸屬感嗎?本報記者樑軍
殘奧會領隊:
各地教練有自己的獎金青海體工隊已獲300萬經費
青海體工隊稱,汪成榮借調到國家隊是單位行爲,北京殘奧會領隊楊祥運並不認可:“殘疾人體育圈內沒有這樣的規定。”
楊祥運對此事感到驚訝:“我從事殘疾人體育運動20多年,還是第一次看到這種情況。據我瞭解,都是直接獎勵個人的,和他所在的單位沒有關係。”楊祥運還表示,殘奧會結束後,各地的教練、運動員回去後都已經得到了自己的獎金,“這些獎金是國家撥的,由中國殘聯發放。地方找教練要獎金的事,這是第一例,於理於法都行不通。”
對於青海省體育局提出的“隊員曾在多巴高原訓練基地訓練近200天,場地和科研人員提供了服務工作,所以應該分錢”,楊祥運表示:“當時借用了多巴基地作爲中國殘疾人體育訓練基地,中殘聯已經給了青海體工隊300萬的基地建設費。國家已經額外給他們掏了錢,他們還以這個理由要錢,說不過去。”
江蘇著名殘奧會冠軍孫海濤參加過三屆殘奧會,他告訴記者,一般運動員和教練的獎金,都是由中殘聯直接打到個人賬戶上。而輸送單位的獎金則是直接打到單位的賬上,與運動員和教練無關。綜合
殘奧會奪金隊員:
“阿貓阿狗”怎能帶出冠軍
青海體工隊隊長楊海寧曾說:“青海派出了汪成榮,給了他這個機會,他才獲得了榮譽,拿到了獎金。我們不派你去,派個阿貓阿狗不也一樣嗎?”
汪成榮的弟子祈順對此表示,固然有很多人幫過他們,但汪成榮是決定性的:“雅典奧運會,張振因爲沒有引導員,兩次比賽都退賽了。我當時參加三個項目,沒一個進入前八。我們當時在國內沒對手,但在世界上排不上號。汪導接手後,我和張振進步都很大,後來我的啓蒙教練見我都說,‘多虧你跟了汪成榮’。如果沒有汪導,我不可能是奧運會馬拉松冠軍。”
帶殘奧運動員和普通運動員不一樣,比如全盲運動員需要引導員,半盲則不需要,很多細節的東西,都是汪成榮一點點落實的。祈順和張振表示,汪成榮一直對運動員很照顧,“訓練中嚴格,生活中關心”。正因爲汪成榮的努力,本被排除在衝金重點以外的中長跑纔拿了三金。綜合
律師觀點:
體工隊打官司法院不一定受理
汪成榮以自己的遭遇爲鑑,呼籲立法。青海體工大隊方面也表示,準備跟汪成榮對簿公堂。但西安維恩律師事務所黨小偉律師認爲,這場官司法院不一定受理,焦點就在於汪成榮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黨律師表示,我國目前事業單位定位比較模糊,有吃財政的事業編制人員,還有企業化運營的事業單位。前者與單位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法管轄範圍,只能參照《公務員法》。這種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司法救濟權,只能向所在單位的上級部門或所在地區的勞動人事主管部門申訴。如果是後者,則屬於勞動法管轄範疇。“如果那名教練(汪成榮)是事業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他與體工大隊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體工大隊要起訴他,法院應該不會受理。”
談到這筆錢究竟該歸誰,黨律師表示:“我覺得個人與單位之間應事先約定利益分配。如果體工隊認爲組織也享有殘奧會獎金分配的權益,就應該事先與相關各方協商一致。在沒有事先約定的前提下,要求個人交出獎金,並單方面制定分配原則是不妥的。”本報記者樑軍
金牌戰略下的慣性思維
與其說青海體工大隊敲詐汪成榮,不如說這是一種慣性思維作祟。這種慣性思維就是日益物質化、功利化的奧運戰略。
在一些地方體育部門看來,奧運戰略就是金牌戰略,金牌戰略就是金錢戰略,拿到一枚奧運金牌,領導、教練、選手的位子、房子、票子什麼問題都解決了。金牌的背後是票子,汪成榮率隊拿到奧運金牌後,青海體工大隊自然會想到金牌背後的金錢利益。這就形成一個慣性思維,中國任何一項奧運金牌都是組織的傑作,最大的功勞不是個人,而是集體。因而,青海體工大隊認爲自身不僅是當然的利益主體,還是當然的利益分配主體。在功利化的奧運金牌戰略驅動下,打着舉國體制的旗號,青海體工大隊可以不顧利益分配事先要約定的常識,強行事後單方面制定分配方案;可以不顧外派體育技術人員獎金歸個人的有關明文規定,而強行讓汪成榮上繳獎金。
當下經濟社會發展的路徑是均衡和諧,但汪成榮與青海體工大隊的衝突,卻讓我們看到舉國制下催生的權力傲慢和落後管理與社會發展要求是多麼格格不入。
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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