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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銀行賬戶裏的錢屬個人支配,也屬隱私,其權利神聖不可侵犯,憑此,汪成榮有足夠的理由拒絕向青海體工大隊說明賬戶裏的錢和去向。青海體工大隊以奧運金牌有你的一半,也有別人的功勞爲由,要求分配汪成榮賬戶裏的奧運獎金,也不是沒道理。中殘聯按時把獎金支付給功臣,至於如何分配,跟他們無關,因而,在汪成榮與體工大隊發生衝突時,中殘聯作爲局外人選擇沉默,無可厚非。當下的語境中,當衝突的各方都覺得自己有理,尤其都認爲自己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時,我們往往拿體制不健全說事。的確,中國體育的體制是有病,但這件事跟有病的體制一點關係都沒有。
汪成榮個人與組織的對抗,是一場利益的衝突。汪本人和體工大隊都在主張權利,聽上去各有各的道理。問題在於,事先個人與組織就應該約定利益分配,這叫做事前先立規矩,這是做事的常識,跟體制有什麼關係呀?爲什麼要事先立規矩呢?因爲規矩就是約定各方權益的,如果說最初,殘奧會的獎金跟青海體工大隊一點關係沒有,體工大隊肯定不會痛快放人;如果說最初,體工大隊約定的獎金分配屬於汪成榮個人的比例偏低,汪成榮可以拒絕領命殘奧會的任務;如果說最初,汪成榮跟組織商定好規矩,哪會有現在的口水戰。
有規矩纔有方圓,沒規矩,方寸大亂。競技場上離不開規矩,競技場外的獎金分配一樣需要規矩。既然這場衝突的本質是事先沒有立規矩,那麼最應該問責的是青海體工大隊的管理層,事先沒有跟汪成榮談好價錢,事後又拿着作廢的文件,無憑無據地跟人家談規矩,追着人家屁股要錢,還拿單位行政處罰威脅人家。一個競技管理部門竟然是這種領導水平,我們只能深表遺憾!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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