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孫永軍)針對汪成榮的149.91萬元獎金是否應當交由青海體工隊分配一事,著名律師王樹靜表示:“這屬於個人獎勵,汪成榮有權自行分配。”
王樹靜律師稱:“2008年中國殘奧管理中心發函給青海省體育局和青海省殘聯的內容中,稱汪成榮‘任教期間兢兢業業,恪盡職守,科學訓練,成績突出’,並連帶提及獎金,可以認爲是針對個人的物質獎勵。這筆獎金,汪成榮完全有權利個人支配。青海體育局認爲這筆獎金是獎勵給整個團隊的,這個論斷站不住腳,在法律層面也難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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