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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賭』宣判敲響的警鍾
本報記者李志剛
『足球大審判』首批案件的一審宣判工作業已結束,但人們仍然在爭論『被告人的刑期是不是太輕了』這個話題。楊一民聘請的辯護律師王樹靜認為『量刑適當』,他還特意表示,『在其他行業中,有些人涉案金額高達數千萬乃至上億,最終也沒有被判處死刑』;而法律專家郝勁松則強調,『整體判得非常輕,無法起到足夠的震懾作用』,『尤其是針對那些行賄的,基本上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成本太低了』。郝勁松的邏輯是『行賄的源源不斷,受賄的便會絡繹不絕』,中國足球界今後將不會消停。
郝勁松的觀點有一些道理,但事實上遼寧丹東、鐵嶺法院此次做出的宣判,對於中國足球界尤其是直接從業人員,確實造成了很大的衝擊。『反賭風暴』讓很多人明白了,『從前認為不是什麼事的事情』,原來是一種犯罪。除了楊一民收受的禮品,並沒有被認定為『饋贈』而被認定是『賄賂』之外,還有一些事情值得中國足球界的從業人員牢牢謹記——
免費『掮客』同樣有罪
數年之前,甲俱樂部想讓乙俱樂部放水,乙俱樂部老板派出工作人員L與甲方交涉,甲、乙兩家俱樂部最終達成一致,在這個過程中,乙俱樂部的工作人員L並沒有為自己謀取到任何實際利益,但L依然被認定為有罪。由於情節不算嚴重,且被認定是從犯,L在此次宣判中最終被『判一緩一』,但過去兩年的時間裡,他一直被羈押在遼寧,付出的代價已然非常沈重。免費的『掮客』同樣有罪,這足以為中國足球圈內的一些所謂『熱心人』敲響警鍾。
另外,在甲、乙兩隊那次相遇之前,據說L在休息室內曾經向本方即乙隊球員表示,『今年也就這樣了,以後的成績不重要了,大家在場上要注意身體,避免受傷』,以後足球的從業人員尤其是球隊的管理人員,可不要隨便說這些可能引起歧義的話了。
球員也能『職務侵佔』
有些球員腦子比較靈活,在替俱樂部領導執行某些不光明正大的任務時,會想辦法從中撈上一筆,這一招看似高明,最終卻是『機關算盡,反誤了卿卿性命』——在此次一審宣判中,D姓球員便被認定犯有『職務侵佔罪』。
據說D及其辯護律師曾經辯稱『球員沒有所謂的職務便利』,但這並沒有被法院采信,有關法院最終認定『D等人接受指派和授權,從事特定事項,該事項使得D等人有權利、有機會具有了實際控制本單位錢款的便利條件,他們利用此身份和權限截留、私分賄賂款的行為即屬利用職務之便,這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觀特征』。
分錢『仗義』難逃罪責
在巨額金錢尤其是『飛來的橫財』面前,不同的人會做出不同的選擇,有的人自己拿大頭,其餘的纔交給別人去分;而有的人自己甘願拿小頭,這樣的人經常會被稱為『仗義』——在此次一審宣判的一個案件中,北方某俱樂部的主教練G、助理教練J,收到南方某俱樂部的60萬元賄款,G只拿了3萬,J只拿了2萬,其餘的全分給本俱樂部其他教練、隊員以及作為俱樂部的公款使用。這樣的事,足夠仗義吧,但就為了不能算多的3萬塊錢,G卻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J則為了2萬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收三萬判三年,這是不是有點太重了?一位法律專家特意向記者解釋『這其實已經算是從輕判罰了』,『我們不能只關注G本人從中分了多少錢,更應該注意到G和J是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一般的量刑是在5年至15年之間,G、J分別被判了三年和兩年,應該已經是考慮到他們退贓積極、態度端正了。』
收錢沒上場一樣有罪
無錫中邦有多名前球員此次在鐵嶺法院接受了宣判,他們當中有很多人此前在交代完情況、完成『退贓』之後便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返回家中,直至2011年11月中旬纔接到通知,重新到遼寧一些指定的看守所『報到』,12月中下旬,『足球大審判』首批案件的開庭審理工作正式開始,這中間的時間差,也能為大家判斷其他案件的開庭時間提供一些依據。在無錫中邦的這批涉案球員之中,一位Z姓球員自認最冤,因為他當時在那場假球中就沒有得到出場機會。
但是法院方面最終認為,盡管Z確實未上場,但事先接受請托,使得其他被告人排除了其一旦出場比賽可能造成的妨礙,與其他被告人形成了合意,對各被告人之間共同犯罪的達成起到了現實作用,且於事後參與分贓,其行為屬於共同犯罪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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