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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件昨天繼續進行一審宣判,原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國足協副主席楊一民犯受賄罪,被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原足協裁判委員會祕書長、女子部主任張建強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王珀等37人被判8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和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分別被判60萬元和200萬元罰金。
楊一民曾和原足協副主席謝亞龍、南勇並稱“足協三巨頭”。他的代理律師王樹靜表示,“楊一民對判罰比較滿意,不會上訴。”王樹靜分析稱,“楊一民是被按照國家公職人員定的罪,量刑還算適中,沒有超出意料。我想,法庭考慮到懲治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希望教育和警示更多足球官員、教練員和運動員遵紀守法,把足球水平搞上去。”
據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楊一民利用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足球裁判員任職等方面的利益,先後40餘次收受20餘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5.4萬元。
王樹靜還透露,原中國足協副主席南勇涉案金額在500萬元以下,但肯定比張建強的涉案金額高,預計刑期是15年至無期。
張建強事發前在中國足協主管裁判工作。此前有分析稱,張建強涉案金額巨大,且被控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兩項罪名,量刑最高可達20年。如今他被判12年,可以說低於外界預測。
張建強的代理律師金文權在宣判前表示,他和張建強本人對受賄金額並無異議,最關心的是對主體身份認定。結果,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張建強認定爲國家工作人員,並沒有採納律師提出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也沒有進行“數罪併罰”。金文權表示,張建強不會提出上訴。
原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總經理許宏濤被判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罰金10萬元。由於許宏濤被羈押時間已有2年左右,所以被當庭釋放。
律師解讀
如何看待此次量刑?
答:按照法律,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依貪污情節處理,貪污10萬元的刑期起點是10年。楊一民受賄達125.4萬餘元,張建強受賄273萬元,這兩人的刑期都往下限靠。不過,我不同意“量刑畸輕”的說法。在沒有法定減輕情節的情況下,量刑在法定以下,稱之爲量刑畸輕。鐵嶺中院的量刑仍然在法定刑期的範圍之內,而且楊一民和張建強都主動退贓。
南勇、謝亞龍職位更高,因此會刑期更長?
答:量刑是根據情節和數額確定,而不是依據職位高低。相比金融、建設、國防、外交和抗震救災等領域,體育範疇內的貪污受賄對整個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輕。
量刑靠下限會缺乏警示意義?
答:楊一民和張建強原本在足球圈位高權重,俱樂部和地方足協都把他們當大人物供着。到了監獄裏,他們和其他服刑人員是平等的,需要一起參加改造和勞動,人生的落差非常大。這對於繼任者有一定的警示作用。10萬元已不是若干年前的“鉅款”概念,但更多人會知道,拿了不該拿的黑錢,哪怕只有10萬元,也可能在監獄裏呆上10年。人的一輩子,能有多少個10年?
判決結果可能推倒重來?
答:在判決之後,如果檢察院認爲判刑畸輕,可以提起抗訴。一旦檢察院提起抗訴,一審判決就不立即生效,需要等上級法院二審的結果,例如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等。此外,被告也可以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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