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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丹東中院判決如下:被告人呂鋒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黃俊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萬大雪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陸俊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周偉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被告人楊峯、張祖建均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楊峯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張祖建免予刑事處罰。被告單位衆一公司、被告人孫杰、李東紅均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衆一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孫杰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李東紅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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