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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華)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昨天一審宣判首批足球反賭掃黑系列犯罪案件,黃俊杰、陸俊、萬大雪、周偉新等4名裁判,分別被判3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原中超公司總經理呂鋒等5人被判6年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其中3人適用緩刑,1人免於刑事處罰。廣州市衆一體育發展有限公司被判300萬元罰金。萬大雪當庭提出上訴。
4名裁判均被判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中周偉新還犯有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來自上海的黃俊杰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萬大雪被判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昔日“金哨”陸俊被判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周偉新兩罪並罰,被判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呂鋒犯行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其餘被判刑人員包括原中超公司業務副總監楊峯,以及衆一公司執行總監孫杰、法定代表人李東紅。
黃俊杰昨天第一個接受審判。刑期宣佈之後,法官問:“黃俊杰,對你的宣判是否服從?”這時候,黃俊杰兩次看向右前方的律師,目光在法官和律師之間遊移片刻,然後說:“服吧,不服也沒有用啊。”法官接着問是否上訴,黃俊杰在律師的小聲提示下遲疑地表示,“回去後再考慮是否上訴。”
著名法律學者郝勁鬆認爲量刑過輕,雷聲大雨點小,將無法對足壇從業人員起到懲戒作用,今後足壇違法者或仍將趨之若鶩。
被指曾行賄“買冠軍”
申花:支持打黑,不談前人
據新華社上海2月16日電遼寧丹東中院16日宣佈一批足球系列犯罪案件一審判決結果,此前被指“涉黑”的上海申花俱樂部表示,始終支持足壇“打黑”,新賽季球隊將大力營造公平、良好的競賽環境,以嶄新面貌回饋各方支持。
去年12月陸續開啓的足球腐敗案庭審中,一些涉案人員坦白稱,上海申花、山東魯能等俱樂部涉嫌行賄買冠,並引發了“足協是否會對這些涉案球隊進行處罰”的熱議。
申花俱樂部有關人士16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由於俱樂部在2007年從球隊人員到管理層和股東都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因而對於此前申花俱樂部發生的事情,不便作迴應和評論。俱樂部目前正在進行各方面的準備,加緊備戰即將開始的中超聯賽新賽季。
“大家都希望有一個公平、純淨的聯賽環境,我們都支持足協和司法部門開展‘打黑’行動,讓包括官員、俱樂部管理者、球員、球迷等所有熱愛足球的人,都能享受單純的足球運動。”申花俱樂部相關負責人說。
這名負責人表示,新賽季開始前,申花俱樂部將把主要精力放在球隊建設上,同時繼續做好引進外援的工作,“新賽季裏,我們會嚴格遵守公平競賽的準則和各項聯賽紀律,用最優秀的球員、最團結的集體、最精彩的賽事,來回饋所有關心和支持我們的人”。
足球反腐任重道遠
公兵何軍
中國足球腐敗案因涉案人多、關係複雜、社會影響力大而受到各方關注。人們不僅關注司法機關如何清除足壇蛀蟲,爲中國足球、中國體育建章立制,更關注反腐案如何爲中國社會其他行業反腐樹立樣板,藉以完善中國的司法制度。
從當年的渝沈之戰、甲B五鼠到龔建平案,再到地下賭球肆虐侵蝕中超聯賽,中國足球一度在泥沼中越陷越深,但相應的處罰基本侷限於行業內部。龔建平最終被判刑10年,其他未主動交代的裁判卻在行業規則的“庇護”下安然無恙。這讓中國足球反腐近乎夭折,讓“賭徒”們更加膽大妄爲、無所顧忌。
2009年8月25日,反賭掃黑專案組成立,標誌着司法介入的升級。韓國在對2011年曝光的幾十名足球涉賭球員作出處罰後,迅速通過了國家體育促進法的修正法案,加重了對操縱體育比賽的懲罰力度。適值我們國家正在對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進行修改,要抓住這次足球腐敗案審理的司法實踐,落實具體條款修改。
足球反腐案審判無疑是整個中國足球的轉折性事件。其一,它對於淨化足壇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有助於中國足球在良性軌道上發展;其二,它對於近兩年漸有起色的職業聯賽將起到規範和進一步升溫的作用;其三,它無疑穩定了聯賽投資者的“軍心”;其四,它還了屢遭假球戕害的球迷一個公道。
此次審判只是階段性勝利,足壇反腐依然任重道遠。如何建立一個足球反腐長效機制,使法制監督和司法介入成爲常態,將成爲主管部門眼前的重任。有消息說,中國足協擬建立舉報制度,凡是實名舉報,線索確鑿,對監管、破案有重要幫助的,予以重獎。這是好事,但重在執行。
有理由期待,當黑幕散去,中國足球必將迎來一個光明的未來。
(據新華社北京2月16日電)
律師解讀
上訴
雖然只有萬大雪當庭上訴,但這不代表最終只有他一個人選擇上訴。被告從收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10日內有權上訴,以是否提交上訴狀爲準。
量刑
很多人感到疑惑,爲什麼當年龔建平拿了10萬元黑錢被判10年,如今陸俊受賄78萬元,刑期卻只有5年6個月?
首先,這是因爲他們所犯罪名不同。當年龔建平犯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陸俊如今犯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範圍,足球裁判不再被視作國家工作人員。由於他們不拿國家工資,因此他們受賄可被界定爲“商業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基本相差一倍。
同樣的數額,前者如果是10年,後者基本是5年。在《刑法》修改後,量刑應根據“從新兼從輕”的原則。其次,體育處於大衆娛樂的層面,與國有企業人員受賄造成的損失相比,裁判受賄的社會危害性更小。
(上海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委員沈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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