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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罰爲何輕於龔建平
律師:以前沒“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報綜合報道足壇反賭掃黑系列案件16日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陸俊、黃俊杰等人做出了判決。律師萬方亮認爲,從法院一審判決結果看,其中有可能考慮了法定或酌定從輕的情節。
此前有法律人士在分析陸俊等人案情時候曾表示,這些人基本都是被指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按照規定刑期大約在5年到15年之間。昨天的一審結果出爐後,較此前的預測要輕一些。
中淇律師事務所律師萬方亮接受採訪時表示,這有可能是考慮到其中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的情節。法律規定的量刑年限,是基本的量刑條件。但每個案件都不一樣,會有從輕或從重的情節在裏面。
黃俊杰、陸俊、萬大雪等人,除有期徒刑之外,還被判沒收數量不等的財產。對此,萬方亮分析說,一般經濟犯罪都有附加刑,並處罰金。有些情況下,會沒收非法財產。
當天獲刑的幾位“黑哨”中,以涉案過百萬的黃俊杰7年有期徒刑最重。而在2003年,足球裁判龔建平曾因受賄37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相比之下,爲何涉案金額高了,判刑卻輕了?
萬方亮分析稱,這主要是由於罪名不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一個新的罪名,量刑時比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要輕。2003年時還沒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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