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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徐國璽)在昨日丹東市中院的一審宣判中,陸俊、黃俊杰、周偉新和萬大雪被判處3年6個月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2003年,受賄37萬元的龔建平被判處了10年有期徒刑,爲何陸俊等人無論從受賄金額還是性質上都超過了龔建平,刑期卻比龔建平要少呢?原因是這4名“黑哨”的罪名與龔建平不同。
龔建平在2003年入獄的罪名是“企業人員受賄罪”,屬於國家公職人員犯罪,10年有期徒刑是當時公職人員受賄超過10萬元以上特別巨大數額中的下限刑期,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在2006年的時候,我國修改了《刑法》,裁判從國家公職人員變成了非國家公職人員。陸俊等人的刑期之所以少於龔建平,就是因爲他們非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刑法》163條規定,對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期5年成爲受賄金額“特別巨大”的下限,因此4名“黑哨”的量刑都沒有超過龔建平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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