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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開始的足壇反賭掃黑,在2月16日終於迎來第一個宣判日。在16日和18日兩天,丹東和鐵嶺中院將會對足壇掃賭案第一次庭審進行宣判。在命運大宣判之前,相關律師也對一些人的刑期進行了預測:張建強由於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以及涉案金額最高,他的刑期可能會最長。所有犯罪嫌疑人在拿到判決書十日之內決定是否上訴。
張建強刑期估計最長
遼寧省鐵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被告人張建強在擔任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足球管理中心業餘部副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綜合部副主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期間,利用管理裁判、女足工作等職務便利,爲有關單位在裁判的選派和執裁比賽中得到關照等事項謀取利益,先後24次收受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等8個足球俱樂部和2個省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人民幣共計238萬元。張建強又在2003年11月與足球裁判陸俊通謀,在執裁比賽中對上海申花SVA文廣足球俱樂部給予關照,收受該俱樂部人民幣70萬元與陸俊平分。張建強已經退還了共273萬贓款中的260.95萬。
張建強的273萬元的受賄金額是全部首批受審人員當中數額最大的,因此相關的法律專家以及律師都認爲張建強的刑期會是這些人中最長的,他涉嫌受賄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罪併罰,刑期可能將達到14年左右。
楊一民或將獲刑11年左右
在第一批受審的人員當中,楊一民的級別是最高的,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間,楊一民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職務的便利,爲有關單位或個人謀取足球裁判員任職等方面的利益,先後40餘次收受20餘個單位或個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254900元。此後,楊一民返還了全部贓款。
楊一民的辯護律師王樹靜認爲,楊一民的受賄金額中有部分是禮金,還有一部分是饋贈,此外還有40萬元屬於行賄人未歸案或去世,無法證實。能夠算得上是楊一民受賄的只有30多萬元,而且他還對楊一民的身份提出了質疑,認爲這些犯罪行爲都是楊一民身爲足協副主席的時候所做的,並不屬於公職。根據相關法律專家的猜測,楊一民的身份肯定是國家公職人員,按照規定受賄十萬就將按十萬以上量刑,即便那些禮金、饋贈以及無法查實的受賄都不計算在內,楊一民的受賄金額也超過了十萬元。但考慮到楊一民認錯態度很好,而且返還了全部贓款,他的刑期會在11年左右。
四名黑哨刑期可能比龔建平短
在丹東受審的是四名黑哨,其中陸俊受賄81萬元,萬大雪受賄94萬元,黃俊杰受賄150多萬元,周偉新受賄49萬、行賄25萬。當年,龔建平受賄37萬元,他的罪行被定爲國家公職人員受賄罪,獲刑10年有期徒刑。這一次,陸俊、黃俊杰、周偉新以及萬大雪四名裁判涉案,儘管他們的涉案金額比龔建平大,但他們的刑期卻將比龔建平短,其中的原因就在於2006年《刑法》修正案,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受賄,明確被界定屬於商業受賄。
龔建平身爲裁判,當時法院認定裁判屬於國家公職人員,所以他的受賄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受賄,他因此而獲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修正案出臺,擴大了商業受賄的主體認定範圍,足球裁判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沒有編制,而且國家不發工資,因此受賄犯罪行爲可被界定爲商業受賄。根據《刑法》163條商業受賄罪規定,最高刑期也就是15年。根據律師的估計,這四名裁判中刑期最重的會是黃俊杰,最輕的會是周偉新,他們的刑期最終會在5年—9年。
十天之內決定是否上訴
根據丹東市中院貼出的公告,幾乎每一個案件的宣判時間在15分鐘左右。據悉,在宣判的時候,法官會覈實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然後宣讀判決書,最後完成簽字手續就可告結束。犯罪嫌疑人會根據法院的判決來決定是否上訴。
相關律師向記者介紹,犯罪嫌疑人在收到判決書十天之內,決定自己是否上訴。同時,檢察院也要在收到判決書十天之內來決定是否抗訴。目前,還沒有人知道最終的判決刑期,因此還無法預知他們是否會上訴。但此前黃俊杰的律師劉煒就曾表示,如果黃俊杰的刑期超過6年,他們就會上訴。其他一些律師也表示,他們都有自己的底限,如果超過這個底限,他們也會選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