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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即將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關鍵當口,一個比較尷尬的技術性問題浮出水面,那就是足協至今未完成在民政部的2011年年檢,如果按照民政部的規定,足協必須在完成註冊後纔有民間團體資格,否則足協的特別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也可能出現程序上的問題。
按照《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只有通過年檢後,才能繼續備案,可是由於中國足協沒有按照章程召開足代會,因此民政部在上一年度的年檢中,被審覈爲“不合格”。
按照章程,中國足協每四年應召開一次足代會,但是自2005年1月份召開足代會後,已經過去4年仍未召開足代會,直到2009年仍未召開足代會,因此2011年未能通過年檢並不奇怪。其實2009年中國足協爲了按照章程辦事,趕在12月底準備召開足代會,可是由於當時反賭掃黑的深入,足代會在已經發出會議通知後還是被緊急叫停,結果一個月後當時的足協主管領導們也紛紛“落馬”了。
在2009年至今的兩年時間裏,總局和足協作出決定希望在“反賭掃黑”案件結束後再召開足代會,由於庭審一推再推,直到12月底才拉開庭審帷幕,導致足代會一直未能召開,這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足協未能在民政部通過2011年年檢。如果不按時年檢,民政部是有權作出處罰的,其中包括停止活動一段時間。 2005年,民政部曾經做出決定,對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會、全國機械電子體育協會、中國汽車工業體育協會、中國鄉鎮企業協會、中國五千年動畫文化工程促進會、中國古典文學普及研究會、晉察冀藝術研究會、中國藝術檔案學會、中國崑劇研究會、中國歌劇研究會等10個社會團體作出停止活動3個月的行政處罰。這些社會團體沒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報送2003年度年檢材料,儘管民政部多次發文督促,仍然不參加年檢。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社會團體不接受或者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可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民政部沒有通過足協的年檢,不僅影響了足協的工作展開,甚至也影響到了2月9日即將召開的足協會員大會,沒有年檢就意味着這家社團並不是民政部的註冊單位,其所做的活動和相關的決定是否有效仍是個問題,這意味着足協首先要開的是足代會,而不是“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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