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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足球聯賽是足球運動進入市場最重要,最職業的表現形式,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自1994年啓動以來,由於對職業足球本質和發展規律認識不清,制度設計上存在缺陷,與當代職業足球聯賽相適應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制度保障上有所缺失,管辦不分,導致聯賽管理中出現諸多問題,甚至出現了利用非法手段操縱比賽、賭球以及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影響了我國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
爲促進我國足球職業聯賽走上健康軌道,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足協積極抓住足球打假掃黑的契機,從2010賽季開始大力推動職業足球聯賽管辦分離的改革,逐步理順職業聯賽各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解讀:職業聯賽不健康的本質是什麼?問題找準了嗎?你找準了問題之所在,提出的改革設想才能達到目的,否則就是無稽之談。在這份方案中,管辦分離的出發點就沒有找到原因,顯然中國足球出現的問題不能歸結爲職業聯賽。上世紀90年代初,在大的歷史背景之下,推出的職業聯賽是大勢所趨,紅山口會議當時研究討論的方案爲《關於中國足球實行職業發展的方案》,這是啓動職業足球的藍本。會議決定把足球作爲體育改革的突破口,確立了中國足球要走職業化道路的改革方向。這是專業足球時代向職業足球時代轉變過程中最重要的會議,職業聯賽的建立極大地促進了中國足球的進步。
中國足球發展到今天,職業聯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2002年中國隊進入韓日世界盃很大程度也得益於職業聯賽的啓動。在新方案中,卻僅僅是抓住職業聯賽中出現的“假賭黑”問題,忽略了職業聯賽對中國足球發展的貢獻,特別是把“利用非法手段操縱比賽、賭球以及腐敗等違法犯罪行爲”也歸結到職業聯賽身上,使得這次足協拿出的改革方案難以服衆。
足壇“反賭掃黑”出現的問題,是中國目前社會綜合問題的一個反映,有來自法制和社會等很多方面的原因,並非一個職業聯賽的改革就能解決的。換個角度來思考的話,是否按照這個方案實施改革措施後就能夠杜絕違法違紀的行爲呢?把一切問題都讓職業聯賽來扛是不合理的。
管辦分離的主要目標、基本原則
管辦分離改革就是要改變由中國足協既辦賽又監管的不合理狀況,將辦賽職能從中國足協剝離,成立專門機構實施辦賽,鑑於聯賽賽事本身具有特殊的公益性,辦賽與經營也必須分離,分別由不同的機構實施。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符合當代職業足球聯賽運作的模式。管辦分開,職能明確,能充分調動參與各方積極性,有中國特色的職業足球管理體系,運行機制,通過管辦分離改革,逐步解決好職業聯賽的管理、決策機制,資源配置的問題。
解讀:從足協剝離辦賽職能,或許這樣的提法是有些匪夷所思的,足協本身的職能就是舉辦全國性賽事,而不是由某個成立的部門來承擔這個責任。我國的《體育法》中第三十一條就明確規定:“國家對體育競賽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全國綜合性運動會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管理或者由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組織管理;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項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從法律上而言,只要是中國進行的任何足球競賽都應該由中國足協負責管理,嚴格說來,現在剝離辦賽職能的提法就是一個違法行爲。
另外在《中國足協章程》“第七條職責”中的表述如下:中國足協“全面負責本運動項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運動項目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和計劃,指導會員協會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運動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劃、規劃和裁判法,負責本運動項目各類全國競賽的管理。”中國足協雖然是一家在民政部註冊的民間團體,但是足協的職責就在於組織實施全國性比賽,而“辦賽職能”是賦予它的業務範圍。
爲了明確足協在賽事管理上的地位,“第五十條比賽管理”中這樣規定:“本會對在其管轄範圍內進行的足球比賽實行分級管理。全國各級正式比賽、國家隊參加的公開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委託本會承辦的比賽,由本會直接管理。本會會員協會所轄區內各俱樂部隊之間的比賽、不同會員協會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會員協會俱樂部隊與其它國家或地區俱樂部隊之間的雙邊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未經本會批准,不得成立跨地區聯賽組織或俱樂部聯合體。”由於中國足協是唯一負責組織國內足球比賽的機構,剝離了“辦賽職能”將不會有任何機構有此權力,換句話說如果從足協剝離出辦賽職能,中國足球運動就要“消亡”了。
其實在其他國家,足球運動的管理都離不開足協,儘管有英國等國家成立英超( 微博 專題) 、葡超等國家聯賽,但是英足總、葡萄牙足協都親自管辦聯賽。在最開放和民主的英超尚且如何,中國足協有什麼理由要剝離辦賽職能呢?
另外足協作爲一家民間團體,只能起到行業內管理的監管職能,例如紀律、仲裁等等委員會負責這部分工作,但是足協最新的管辦分離方案中,把矛頭對準了足協的辦賽權與監管權,有點不知所謂。畢竟對於違法違紀行爲,光靠足協是不夠的,這也是過去每當中超聯賽出現問題時,總有很多呼籲“足協監管”的聲音,可是足協作爲一家民間團體,根本沒有行政權力,反倒是足管中心作爲總局下設的機構比足協更有監管權,如果剝離更應該是足管中心與足協的剝離,而不是把職業聯賽從足協剝離開,這樣的改革有些莫名其妙。
管辦分離的主要措施
中國足協依據章程成立“職業聯賽理事會”,授權其負責職業聯賽的相關事宜,同時不再設立中超、中甲聯賽委員會,理事會根據組織框架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在職業聯賽理事會框架內,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各方主體參與、共同管理職業聯賽的平臺,完善制度建設和工作規範,逐步建立科學的議事、決策機制和辦事程序、統籌中超、中甲職能。
解讀:這裏出現了一個非常矛盾的地方,在上一部分管辦分離的主要目標中,有“管辦分離改革就是要改變由中國足協既辦賽又監管的不合理狀況,將辦賽職能從中國足協剝離,成立專門機構實施辦賽”,可是這個成立的專門機構卻是“中國足協成立的職業聯賽理事會”,這個措施是如何對應管辦分離的主要目標的呢,這兩者間的矛盾實在難以理解。
從框架圖來看,理事會是在中國足協領導和管理之下的機構,也就是說職業聯賽理事會是中國足協內部設置的機構,如果說某個單位內部管理同樣被視爲該單位的行爲,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管辦分離”如果只是在內部增設一個部門就被認爲與該單位“分離”了,這未免有些滑稽了。
另外從機構設置上說,“職業聯賽理事會”並不是什麼新生事物,它本身就是一個“中超聯賽委員會”的變種。在2004年中超聯賽成立的當年,當時負責中超聯賽籌備的郎效農設計的《中超聯賽委員會工作規範》中寫到,“中國足球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際足球聯合會章程》、《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對中超聯賽進行管理。依照宏觀管理、管辦分離的原則,設立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委員會。”這就是中超委員會的職能,必須提到的是當時2005年提出的“管辦分離”其實是指聯賽與足管中心的剝離,而不是與足協的剝離。
職業聯賽理事會在組織結構中表述如下:“中國足協依據章程特別設立相對獨立的、專門管理過職業聯賽的職業聯賽理事會,中國足球授權其負責職業聯賽的相關事宜,中國足協對理事會的議案具有否決權”。顯然,理事會還是在足協的授權之下,而且中國足協與英足總一樣有“否決權”,所以成立了理事會又怎麼談得上剝離了足協的辦賽職能?
再從本身職能而言,其實就是中超委員會所做的工作,換了個馬甲而已。在這次會議下發的文件中,在《職業聯賽理事會的組織結構》裏面甚至不如2004年有56條的《中超聯賽委員會工作規範》細緻而全面,如果說職業聯賽理事會還負責管理中甲聯賽,那也只能說理事會只是中超聯賽委員會的擴大版。
逐步理順和建立國家體育總局、中國足協、職業聯賽理事會、中超公司分級管理層次,形成聯賽的監管機制,行業自律和約束機制、社會輿論監督機制。國家體育總局依法依規重點對中國足協的章程、規劃、體制框架、人事、財政、制度規範等進行審議、批准、審計、評估,按照規範化要求,建立必要的報告制度、審議制度、評估制度和問責制度。
解讀:按照新方案的第二個措施,總局將會對職業聯賽發揮更大的管理作用,並且會被制度性地規定下來,這與原來的改革初衷背道而馳!其實“管辦分離”主要是在行政手段與協會化管理的分離上,2011年初,總局改革的初衷就在於發揮協會在各個運動項目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協會行使更大的權限,從而理順關係,減弱行政職能,符合未來發展的需要,因此明確提出了撤銷各項目管理中心的設想,並要求足協率先動手,草擬詳細的方案。足協才提出了符合改革方向的“小中心,大協會”的概念,經過調研後設計出了具體的細節,得到了總局的認可。在這套方案中,現有足管中心將縮減成三個部,將被總局“召回”,三個部門都將撤離目前中國足協的辦公樓東玖大廈,回到總局辦公,徹底告別過去幾十年來總局下設足管中心以行政手段借“中國足協”的名義掌管中國足球的歷史,被外界指責的“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現象將被終結。這纔是改革的初衷與方向,可是現在新的方案將以這樣的方式來“理順和建立”總局對足協的管理,那麼謝亞龍、南勇等總局官員倒在“反賭掃黑”案之下,最後卻沒有一點點警示意義。
最奇怪的是,國家體育總局作爲一家國家機關單位,對足協這樣一家民政團體的管理是“依法依規”的,這有點牽強。只是在《中國足協章程》中,規定“中國足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單位會員,接受國家體育總局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可是在國際足聯,對會員協會的要求,有一點是必須脫離政府機構的,否則就會遭到禁賽的處罰,在過去伊拉克、科威特等等國家就因爲政府幹預足球被國際足聯禁賽。如果以現有的改革方案,這樣的方式顯露出國家政府的干預,遭來禁賽是“後果很嚴重”的。
理事會根據組織框架圖和工作規範開展工作,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各方集體參與、共同管理職業聯賽的平臺,完善制度建設和工作規範。逐步建立科學的議事、決策機制和辦事程序,統籌中超中甲聯賽職能。
解讀:管理模式過於繁瑣、臃腫,特別是中國足協將下設“職業聯賽理事會”,理事會不僅管理執委會,還“指導”中超公司。執委會又下設執行局,執行局負責管理賽區委員會、中超中甲部、媒體公關部、聯賽發展部以及足協其他委員會下設的裁判委員會、醫學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三個派駐工作組,如此複雜管理模式將毫無疑問影響到執行力。
另外,在各國聯賽的管理中,裁判是獨立於賽事組織之外的機構,裁判工作與組織工作混在一起纔是“管辦不分”。可是在職業聯賽的框架中,中國足協還要派駐紀律委員會、裁判員工作組和醫學工作組進駐,通過執行局來協調和聯繫,這樣不僅對聯賽組織沒有影響,反倒會增加不必要的“關聯關係”,進而影響到比賽的公正和公平,產生新的腐敗問題。 (記者賈蕾仕( 微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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