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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報特派記者場陳海翔鐵嶺報道
從上午8:30到晚上7:00,除去中午休息的時間,2.06專案本批審理人員中最重量級的人物也創下了單日庭審最長的時間記錄,這9個小時不僅讓楊一民的罪行大白於天下,更是濃縮了這位中國足協副主席從輝煌到墮落的半生。在22起涉案案件和40餘項涉案項目中,楊一民一共收受了124.49萬元賄賂款(與傳言中1200萬的受賄金額相去甚遠)。在法庭調查和辯論環節結束後,楊一民的庭審宣告全部結束,法庭裁定楊一民受賄罪名成立,將擇日宣判。
看見親人淚灑法庭
在之前接受央視的電視採訪時,楊一民呈現給外界的“新形象”,已經讓很多人唏噓感嘆,但至少當時楊一民的神情還算鎮定,只是眼神中不時流露出一種誠惶誠恐。但在昨天真正走上被告席,即將接受審判的時候,這位在中國足球最高管理層屹立十年不倒的天之驕子、博士生導師加大權在握的足協副主席,才真正意識到屬於自己人生的悲哀。
昨天上午,楊一民剛剛步入法庭,就看到了坐在旁聽席上自己的三位親屬,也許是因爲太久沒有見到他們,也許是因爲覺得自己的行爲愧對陪伴自己大半輩子,卻因爲生病而沒能來到現場的妻子,楊一民剛剛坐上被告席就突然失聲痛哭,他的哭聲和淚水幾乎讓現場所有人不知所措,一位曾經位高權重的“老大”,卻哭得如同孩子般傷心,我們有理由相信,這正是從楊一民內心最深處發出的懺悔。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楊一民幾度落淚,在庭審最後時刻,他更是又一次哭出了聲,我們不知道楊一民的淚水和懺悔能否換來法官的輕判,但他所犯下的罪行已經無法更改。
庭審後,楊一民陳述達10分鐘,“由於對法律不瞭解,沒想到平時交往的往來費用會構成犯罪。我對不起黨的培養,對不起球迷,對不起家人”。他認爲法庭的指控“完全依據事實”,使他有一個公正受審的機會,“我希望法庭在判決時根據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與此同時,楊一民認爲自己對社會還有用,“我是運動員出身,多年來在大學研究足球理論,是國家首批碩士研究生,還是博士生導師,撰寫論文近百篇,研究足球比較專業。因此請求法庭給我一個機會,能從輕處罰。如果早點出來,要用足球知識做出一點兒貢獻。 ”
方式四大類受賄124.49萬
在公訴人對楊一民宣讀的起訴書中,楊一民最終受賄金額鎖定在124.49萬元。
楊一民受賄的方式,包括四大類:
一、人情來往,包括逢年過節、孩子出國留學、妻子生病時收到的禮金。
二、日常饋贈的禮品,如手錶之類的實物。
三、事實不清、證據不明的部分。
四、請託辦事的現金賄賂。
據記者瞭解,公訴書中清晰表述:楊一民曾在2004年分兩次收受魯能俱樂部20萬元,受其請求在聯賽中予以照顧;廣藥曾經因爲想“保持和楊一民的良好關係”向其行賄10萬元;因爲體能測試的問題,江蘇佳佳和綠城隊向楊一民分別行賄1萬美金和5000元人民幣;前陝西國力主帥賈秀全,因爲楊一民父親去世和搬家,分別給楊一民3萬元和4萬元“禮金”,也在起訴書中被認定爲“受賄”。
雖然單筆收受的賄賂數額並不算大,但楊一民與同爲足協官員的張建強受賄方式的最大區別,是其在“人情”方面收到的錢款實物相當豐富,在父親去世、女兒留學、搬家、妻子生病事情上,楊一民收受了多筆萬元以上的“人情費”。公訴方認爲,楊一民作爲中國足協的主要負責人,而且前來送禮的大多是各中超、中甲俱樂部的負責人或者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所以應該被認定爲“受賄”。
律師觀點:對輕判有信心
在昨天的庭審結束後,楊一民的代理律師王靜樹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他坦言,“涉及案件比較多,而且存在爭議,主要是主體問題,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這是一個焦點。另外有很多指控我們認爲是禮尚往來的禮金,還有一部分數額不清,另一部分是民事方面,不是受賄。 ”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針對一些犯罪事實,王靜樹作出瞭如下辯護:
案情:建業俱樂部前總經理、現董事長楊楠,春節期間送拜年禮金給包括楊一民在內的3人,包括加油卡1張5000元,購物卡1張5000元,合計1萬元;楊一民愛人突發哮喘住院時,楊楠去看望,在醫院內塞給楊一民岳母1萬元。
律師:這被認爲受賄很牽強。
案情:足協此前強制推行12分鐘跑、YOYO體能測試。江蘇舜天俱樂部曾找楊一民希望關照。幾個月後,楊一民到江蘇賽區做某場比賽裁判監督,時任舜天總經理潘強塞給楊一民1萬美元;楊一民母親去世,當時在雲南海埂基地準備回家奔喪,他給潘強打電話要求準備一輛車。潘強在去機場路上送給楊一民5000元表心意。
律師:楊一民供述,確實在測試時給監督裁判打電話,要求在不違背大原則、不設障礙的前提下多照顧舜天隊員,但這不違規。
案情:廣州醫藥俱樂部爲保持關係,曾託中間人送給楊一民10萬元。廣藥老總辦事期間順便看望楊一民,送上價值約1萬元的保健品。
律師:中間人一直未歸案,且證據有矛盾,一會兒說中間人在車上,一會兒說沒在,我們認爲證據不足。
案情:2003年,魯能外援尼古拉斯的轉會不符合規定,遭足協處罰,曾和楊一民鬧得不愉快。爲此,魯能在2004年3月的短短10多天時間內,通過山東省足管中心副主任馬琨兩次各送10萬元,既爲修復關係,也希望在2005年聯賽中得到楊一民的關照。
律師:證人馬琨在2008年已因病死亡,我們認定缺乏馬琨這個直接證人,且只知道有人送錢,是否送到楊一民手中缺乏直接證據。按我國法律,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支撐的,不能認定被告有罪。楊一民也否認了關照說,因爲他當時不管轉會和聯賽。
最終,王靜樹表示:“我們辯護律師認爲,除了禮金、饋贈,還有事實不清的(被控受賄行爲)之外,只有30多萬元是楊一民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這個目前還只是我們的理解,最終判決以法院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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