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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國足壇反賭掃黑反腐系列案件進入第三天的庭審。前足壇著名“金哨”陸俊被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案在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據央視報道稱,陸俊的犯罪事實主要集中在“四個俱樂部、六場球賽”上。
四家涉案俱樂部分別是:遼寧足球俱樂部、瀋陽華晨足球俱樂部、山東魯能俱樂部、上海申花俱樂部。六場問題球賽分別在1999年至2003年期間,其中甲A聯賽共4場,分別是:山東魯能VS四川全興、山東魯能VS八一振邦、上海申花VS上海國際、瀋陽海獅VS深圳平安。足協盃比賽則是大連萬達主場對上海申花。
除此之外,公訴機關還指控陸俊參與做了一場假球,是天津泰達主場對陣廣州鬆日。雖然聽起來跟四傢俱樂部無關,但是這場比賽的受益方是瀋陽海獅俱樂部。具體過程是:瀋陽隊出錢給廣州鬆日,促使廣州隊輸掉了比賽,自行降級,從而使瀋陽海獅順利保級。
在稍早的央視庭審情況報道中,陸俊被控兩大項共7個罪名,總計受賄金額81萬元,他對此也已經供認不諱。
至於末代甲A上海國際與上海申花的比賽,在審判中的書證和證人證言都出現了新的焦點。法庭證據顯示,申花一共出資550萬元行賄,陸俊與張建強平分了其中的70萬元,另外480萬元去向不明有待調查。綜合
反應
律師爲陸俊做無罪辯護
陸俊被控受賄金額81萬元,但其辯護律師選擇爲陸俊做無罪辯護,而且律師稱上海申花已花錢買通上海國際,比賽本身就是假球,比賽結果並非陸俊操縱。
法庭辯論主要圍繞兩個焦點,一個是陸俊是否有不公正執法行爲,另一個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罪名是否適用。該律師稱上海申花此前已花錢買通了上海國際,因此比賽本身就是一場假球,也就不存在陸俊通過操縱比賽來讓申花獲益的事實。辯護律師隨後表示,我國刑法關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在2006年頒佈實施的,但是陸俊涉及的案件發生於2003年,因此根據從輕原則陸俊不應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處罰。
對於陸俊律師的辯護,公訴人駁斥稱:陸俊執法水平很高,具有在不被察覺的情況下操縱比賽的能力。而且,陸俊在事後也收取了錢物,構成操縱比賽的條件。同時,根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已經證明該罪名對陸俊仍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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