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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強的庭審進入辯論階段後,辯護律師否認檢方對張建強的前7條受賄罪的指控,將爲張建強做無罪辯護。
央視節目中,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對此解讀:“對於前面的7起事實,辯護人認爲根本就不構成犯罪。他給出的理由是:張建強只是安排了裁判,他並沒有跟他安排的裁判打招呼,說在這場比賽裁判執法當中,要偏向誰,根本沒有後續的行爲,辯護人認爲沒有爲請託人謀取利益。但辯護在法律上能不能被認可,能不能被法院的判決採納,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要搞清楚:就是他在安排裁判名單的時候,有沒有出於照顧請託方的利益來進行安排,只要他做了這個行爲,那麼他就是爲人家謀取利益。因
爲人家請託方就是讓他在安排裁判的時候給予關照,而且在法律的層面上講的爲他人謀取利益,不是整體利益,不是指的從頭到尾幫到底,有可能每個國家工作人員在一個請託人那裏,他只是其中的一個環節發揮作用幫幫忙,這一類在我國刑法裏邊都是典型的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法律規定範圍內的構成條件,有這條就夠了。再加上他又是以國家體育總局官員的身份在指責範圍內安排比賽裁判名單,從這個角度說他不構成受賄罪,在法律上來講,相當勉強。”
張建強涉嫌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兩項罪名,對於其中的區別,洪道德認爲:“顯然從刑法的規定來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處罰的力度要遠遠的輕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也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受賄罪。因爲受賄罪在法律上的最高量刑是死刑,受賄罪是有死刑的。同樣的數額法律給予的處罰額度也是不一樣的,受賄罪要遠遠高於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有期徒刑。所以一個是死刑,另外一個是有期徒刑,顯然差別是很大的。作爲被告人的辯護人來說,但凡案件有可能被認定爲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時候,辯護人一定會往這方面去辯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