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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即將開庭的足球假賭黑案,曾參與過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張士忠律師認為,案件審理的焦點在於是否與賄賂有關的罪名。
擁有北京體育大學教育學學士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的張士忠律師在回答新華社記者的提問時表示,這一系列案件最值得關注的焦點和難點問題是與賄賂有關的罪名:被告人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或是兩者兼而有之,兩種罪名的定罪處罰差異很大;如兩者兼而有之,很可能數罪並罰。
張士忠認為,兩個罪名的主要區別在於,被告人是否系國家工作人員同時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謝亞龍、南勇、張建強等前足球界高官大都是身兼數職,既擔任過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家體育總局的職務,又受國家體育總局委派,擔任過體育社會團體即中國足協的職務,有的還擔任過國有體育公司的職務。這些職務具體的職責是什麼?他們收受賄賂到底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利用了哪些職務上的便利?這些想要從法律上作出嚴格區分並不是一件特別容易的事。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依據前述第九十三條規定,這些前足球界高官身兼的前列數職同時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都不影響將其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或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如果這些前足球界高官身兼的是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外的非公務職務,如在從事足球產業經營的私人公司中擔任隱名股東兼任管理者,其受賄與其公務職務無關,則可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這些前足球界高官構成受賄罪的可能性更大,至多有人構成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受賄罪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犯罪數額、情節等必將成為影響判決的因素。
根據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公告:12月19日開庭審理張建強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20日將審理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杜允琪等18人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職務侵佔、非法拘禁、妨害公務一案;20日將審理被告人王珀(原陝西國力足球俱樂部總經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詐騙一案,被告人丁哲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21日將公開審理被告人楊一民犯受賄罪一案;22日將公開審理被告人王鑫、劉心斌、劉彤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開設賭場一案。與此同時,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分別貼出公告:將從12月20日開始重點審理涉案的裁判,黃俊傑、周偉新、陸俊、萬大雪等人將在丹東接受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