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本報訊(記者孫永軍)在9份公告中,楊一民罪名爲受賄,陸俊等4名裁判爲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只有張建強的罪名兩項均沾,爲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昨天,長期從事與足球相關工作的這位律師對此進行了解讀:“按照規定,受賄罪特指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如果不在前面加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那麼肯定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法院公佈的公告中,是審理張建強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中間是頓號,那麼意味着,張建強既以其在足管中心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受賄,又以其足協裁委會主任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受賄。”
目前來看,楊一民僅僅被以足管中心副主任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受賄進行審判,陸俊等4名裁判則以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受賄。 該律師解讀道:“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二者的差別會影響到罪名及接下來量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可判處死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最高可判15年,之間的區別很大。”
那是否意味着張建強刑期要比楊一民還要多呢? 該律師表示:“在量刑時,有兩種方式,一種數罪併罰,是不同罪名刑期加起來,但上限是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0年;另一種是重罪吸收輕罪,以最高罪刑來量刑。目前,在兩人受賄金額未透露的情況下,不確定誰的刑期更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