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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體育專電(記者楊明、樹文)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貼出公告:“本院定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八時三十分在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1法庭公開審理被告人張建強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此公告披露後,張建強的身份界定引起人們的猜測。
有些人認爲,作爲中國足協官員的張建強已經被定性爲非國家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的量刑會比國家工作人員輕;有些人認爲,張建強已經被定性爲國家工作人員,但由於週一的審判可能不止張建強一人,還會有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所以,公告中出現了頓號。
爲了澄清“疑團”,針對這份公告,新華社記者採訪了北京嶽成律師事物所主任嶽運生和北京大洋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士忠。 嶽運生律師說:“我認爲公告的這句話說得很清楚,受賄案是特指國家工作人員犯的案。‘張建強受賄”這幾個字已經說明張建強身份被界定爲國家工作人員。頓號後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的表述,說明張建強還曾經以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涉嫌接受過賄賂。”
張士忠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我認爲公告表述的是張建強既涉嫌犯有受賄罪,同時也涉嫌犯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犯罪主體身份應該發生過變化。認爲張建強身份單純被認定爲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理解顯然不對。”
“受賄罪”的對象是特殊主體,指國家工作人員。我國《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而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修改。其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條,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代蘀了“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張建強1992年進入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曾擔任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祕書長和女子部主任。2010年3月1日,張建強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犯罪,經檢察機關批准,被依法逮捕。(完)2011/12/16 20:28
此稿爲新華社體育專線稿件,嚴禁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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