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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8日,北京奧運會舉重冠軍廖輝被國際舉聯通報藥檢陽性,並因此而被禁賽四年。之後,前者委託律師向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提出申訴。從目前各方反應和之前佟文申訴成功的案例分析,廖輝有機會像佟文一樣“翻案”成功。
程序存疑權利不能被侵犯
2009年9月,佟文的A瓶尿樣被查出含有興奮劑成分。2010年4月4日,國際柔聯對她禁賽兩年,並取消了她2009年世錦賽上的金牌。3個月後,佟文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理由是國際柔聯違反了“尿樣檢測時運動員或代理人必須在場”的規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經過審理決定:支持佟文的上訴,撤銷國際柔聯的判罰。
在佟文的案例中,身爲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並在2008年北京奧運會擔任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的陶景洲律師爲本報做過詳盡的分析。他認爲不管最終的檢測結果是什麼,運動員的基本權利都不能被侵犯,“否則運動員就在案件過程中被‘工具化’了。”
在廖輝的事件中,國家隊教練稱他在去年8月的血檢中沒有問題。之後的3個月裏他又進行了3次藥檢,其中1次發現寶丹酮以及寶丹酮代謝物陽性。但他被查出的量不大,有自身產出的可能性。而且,據稱國際舉聯飛行藥檢小組無論是取尿樣的器皿還是程序都有問題。如果程序存在問題,廖輝就有希望像佟文一樣“翻案”。
廖輝命運取決三名仲裁員
根據陶景洲律師的介紹,運動員向國際仲裁法庭提交申訴之後,後者會選擇三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佟文的案件當中,擔任仲裁員的三人分別來自意大利、瑞士和英國。
據瞭解,體育仲裁和商業仲裁有很大的不同。例如買賣雙方因爲房子而產生糾紛而需要仲裁,那麼雙方可以各指定一名仲裁員,之後法庭再指定一名。但是在體育仲裁法庭上,所有三名仲裁員都是由仲裁法庭祕書處來指定的。
每個體育聯合會都有和興奮劑有關的法典。其中對尿檢的取樣以及檢測都有明確的規定,佟文和其律師正是利用這一規定,來爲自己爭取上訴成功。據介紹,法律賦予了運動員保護自己的權利,其中就包括程序權。只要程序過程中出現了不合適的地方,法庭就會假定運動員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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