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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深圳訊(記者王納)昨日,引起市民廣泛關注、也在法律界有廣泛爭議的『深圳彩民狀告福彩中心』案,在庭審後第3天,便有了階段性的結果,一審法院認定,這是一張錯票,福彩中心不應兌獎。
深圳彩民朱先生玩『刮刮樂』刮出5.1萬元大獎,被福彩中心以廢票為由拒絕兌獎,朱先生把深圳福彩中心告上法庭,索賠7萬元人民幣。昨日,法院一審判決深圳福彩中心賠償朱先生購票款4元和損失6500元,駁回了其他訴求。
這就是引發糾紛的兩張彩票。
案件焦點:1
福彩中心是否應予兌獎?
一審羅湖法院認為,這張彩票是存在印刷缺漏的,所以福彩中心對缺漏彩票沒有兌付的義務。法院認為,案件事實足以認定福彩中心出售的彩票存在印刷的缺漏,導致彩民朱先生購買的彩票中的號碼疑似『12』、『14』,但其實質是『42』、『44』。兌付義務的實現,應建立在中獎的基礎上,而根據游戲規則,彩民朱先生並未中獎。所以,福彩中心也不宜以原告中獎為由為其兌獎。
案件焦點:2
福彩中心對錯票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審羅湖法院認為,印刷缺漏的事實,足以認定福彩中心構成了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羅湖法院認為,福彩中心承擔責任的具體范圍應依合同法的規定及原告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除了朱先生支出的購票款4元外,鑒定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福彩中心應給予賠償。
另外,福彩中心應否賠償彩民朱先生未中獎的損失呢?對此,法院認為,購買彩票的行為有一定的博彩性,是否會中獎具有不確定性。福彩中心的違約與彩民朱先生未得到上述獎金的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福彩中心無需賠償彩民未中獎的損失。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
最後,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深圳福彩中心退還原告朱先生購票款4元;賠償原告朱先生損失6500元;駁回原告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昨日,案件作出判決時,原告朱先生和被告福彩中心代表均未到庭。而朱先生的代理律師轉達朱先生的意見稱,不同意法院的判決,至於是否上訴,需要與朱先生商量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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