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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前妻的房子,卻被法院認定成了二婚妻子的財產。兩家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一份判決將房產給了前妻,另一份判給了二婚妻子。兩份判決目前都已生效。
面對這兩份判決,81公斤級的北京拳王張金鎖頗爲無奈,他決定懸賞能幫他的人。
婚變心懷愧疚與前妻離婚
在百度上搜索“拳王張金鎖”幾個字,會有多條結果顯示出來,這些結果都會清晰地顯示出張金鎖這個人的身份:2011年北京首屆民間拳王選拔賽81公斤級拳擊冠軍——北京拳王。
可當這個已經48歲並且擁有着北京拳王頭銜的張金鎖坐到記者面前時,卻顯得非常靦腆,以至於說句話都會臉紅一會兒。
張金鎖的第一任妻子名叫簡潔,1987年經人介紹二人結合到了一起,婚後生下了一個兒子。三口之家雖然清貧,但也過得其樂融融。
由於張金鎖自幼酷愛拳擊運動,所以經常去一家拳擊俱樂部訓練。1999年的一天,正在俱樂部進行訓練的張金鎖認識了女大學生史某,兩人先是以師徒相稱,但不久之後就產生了感情。
2003年12月,自知理虧的張金鎖和妻子簡潔到法院調解離婚。出於補償的心理,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張金鎖把夫妻在2003年年初一起貸款購買的位於回龍觀的一套經濟適用房留給了妻子簡潔,由於該房屋貸款尚未償還完畢,所以簡潔同意該房屋暫由張金鎖居住,並於貸款償還完畢的2008年1月1日前歸還。
第二次離婚丟了房子
離婚後的張金鎖名正言順地和史某住到了一起,2005年,兩人正式登記結婚,婚後一直居住在張金鎖和前妻簡潔貸款購買的經濟適用房中。
由於張金鎖的脾氣比較火暴,加上他在和前妻簡潔離婚後一直深感愧疚,所以對於前妻的生活一直非常的關心。久而久之,史某對於張金鎖的一些所作所爲頗爲不滿,最終兩人之間終於爆發了一場大戰,而戰爭的結果就是離婚。
2007年夏季,張金鎖將史某起訴到昌平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並依法分割兩人的財產。
令張金鎖沒想到的是,史某在答辯中直接表態同意離婚,但卻在財產分割中把張金鎖借住前妻的房屋一併算進了婚後財產,要求法院將該套房分配到自己名下。
都是“代簽”惹的禍
之所以史某要求法院把張金鎖和前妻貸款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判決到自己的名下,她向法院提出了自己的理由。
史某稱,她和張金鎖從2000年起就開始同居,同居期間兩人在經濟上合併到了一處。而張金鎖在購買這套位於回龍觀的經濟適用房時,是帶着她一起去的,那份購房合同上張金鎖的簽名就是她代爲簽署的。
對此說法張金鎖向法院解釋了購房當時的情況:“我當時還是和我的前妻簡潔一起生活,購買經濟適用房是要由房管部門考察家庭經濟情況的,我和前妻一起接受的考察,最終獲得購買資格。並且,我和前妻一起向銀行貸款,銀行裏還有我和前妻一起簽名的貸款合同。”
至於史某代筆的購房簽名,張金鎖解釋稱,簽署合同必須要他和前妻一起到場,但那天前妻生病,他只好臨時帶着史某到場湊數,現在想起來真後悔。
“那天史某突然對我說我的簽名不好看,她要替我簽名,所以纔會有她代筆的簽名寫在了購房合同上。”張金鎖說。
一審房產歸了二婚妻子
2007年12月3日,昌平區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除判決准許張金鎖和史某離婚外,還把回龍觀的經濟適用房判決給了史某。
根據昌平區法院認定的事實,張金鎖在和史某認識後不久的2000年開始同居,從經濟上確實合併到了一處,雙方同居時間早於回龍觀那套經濟適用房的購買時間,並且在購房合同上還有史某的代筆簽字,因此該套房屋應視爲張金鎖和史某的婚後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那套經濟適用房歸史某所有。
二審維持原判拳王不服
張金鎖接到一審判決後,仔細地研究了判決依據,結果發現在昌平區法院的卷宗裏,有兩份史某提交的證人證言。
兩份證言都出自史某的鄰居,都有這樣一句話:“他們倆(張金鎖和史某)大概是2000年左右就開始一起過日子,一起住了好幾年,後來登記結婚後就搬走了。”
昌平區法院就是根據這幾份證詞認定張金鎖和史某從2000年開始同居,並且經濟上合併到一處的。但是,這些證人沒有出庭作證。
那麼張金鎖到底是不是從2000年開始就和史某同居了呢?對此張金鎖的多位鄰居也出具了證人證言,顯示張金鎖到2003年底和簡潔離婚之前,一直都居住在家中。張金鎖的前妻簡潔也提供了證言,證明張金鎖在離婚前一直在家居住,根本不存在與別人“同居且經濟合併一處”的情況。
張金鎖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但2008年6月一中院維持了原判。緊接着,史某申請強制執行,昌平法院很快將房子執行到了史某名下。
“奪房”大戰時間表
序幕2003年12月西城法院張金鎖與簡潔調解離婚,約定房屋歸簡潔所有,張金鎖暫時居住,至2008年元旦前歸還
2007年12月昌平法院判決張金鎖和史某離婚,房屋歸史某所有
高潮2008年1月朝陽法院簡潔起訴張金鎖履行調解協議歸還房屋。7月,法院判決該房歸簡潔所有
2008年6月一中院二審維持昌平法院原判,房屋歸史某
2008年6月昌平法院史某申請強制執行,拿到房屋
2008年8月朝陽法院簡潔申請強制執行,無果
結局2008年12月市高院認定昌平法院和一中院審理事實不清,裁定發回一中院再審
2009年12月一中院再審維持原判
幾年的官司打下來,張金鎖幾乎傾家蕩產。痛失房子的簡潔這兩年疾病纏身,隔兩三天就發一次高燒,精神幾近崩潰。“是我對不起他們,我承諾給她把房子要回來,可我沒能做到。”張金鎖說。
但也就是在這幾年訴訟的同時,張金鎖在拳擊事業上卻一路高歌地殺進了北京拳擊協會舉辦的拳王爭霸賽決賽。2011年10月,拳王爭霸賽總決賽將舉行,所爭奪的就是那條用純金打造的拳王金腰帶。
張金鎖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說:“我要拼盡全力去奪取那條純金的拳王腰帶,誰如果能幫我打贏官司,我就把腰帶送給他,決不食言!”
結局:給前妻的判決成了法律白條
2008年1月是張金鎖和簡潔約定的房屋到期歸還日。對史某與張金鎖在昌平法院離婚及史某“奪房”之事一無所知的簡潔,向北京市朝陽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張金鎖履行2003年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將借住的房屋歸還給她。
簡潔向朝陽法院提交了她和張金鎖離婚時的法院調解書以及財產分割協議。當年7月,朝陽法院作出判決,該經濟適用房歸簡潔所有。很快,這份判決書發生了法律效力。
當簡潔拿着朝陽法院的生效判決書找到朝陽法院執行局時,法官才發現昌平法院已經執行了該房。於是告知簡潔:“對方也是法院的文書,兩家法院不能打架!不能再執行。”就這樣,簡潔手中的判決書成爲了法律白條。
不服一中院判決的張金鎖又向市高級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再審。2008年12月,市高級法院認定,兩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缺乏相關證據,並且適用法律錯誤,裁定發回一中院再審。
在再審的法庭上,張金鎖通知自己的左鄰右舍到法庭作證。多位證人一致證實,張金鎖在2003年年底前並未離家不歸,從時間上沒有與史某同居的事實。但最終200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還是維持了原審的判決,理由是張金鎖再審提供的證人證言屬於新證據,因此不予採信。
對話簡潔代理律師
由於張金鎖前妻簡潔的身體狀況不太好,記者聯繫到了簡潔的代理律師張敬輝。張律師告訴記者,簡潔現在只希望能拿回自己的房產。
FW:2003年購買這套經適房時,是以誰的名義買的?
張:當時是簡潔和張金鎖夫妻兩人一起申請的,最終獲得了購買資格。而且,也是他們倆一起向銀行貸的款,簽署的貸款合同,有銀行指派的律師在場見證。
FW:籤購房合同時,爲什麼簡潔沒去?
張:籤合同那天簡潔發燒了纔沒去,兩人說好了寫張金鎖的名字。不過她擔心簽署合同時要求夫妻一起到場,所以她和張金鎖說讓他自己找個女的去,但不知道找的是史某。
FW:簡潔知道史某自2000年開始就和張金鎖同居的事嗎?
張:直到兩人離婚,簡潔都不知道張金鎖和史某同居,因爲張金鎖每天都正常回家。
對話史某
張金鎖的第二任妻子史某表示,張金鎖的說法是顛倒黑白,她相信法律。
FW:2003年購買這套經適房時,是以誰的名義買的?
史:2003年,我和張金鎖是以我們兩人的名義購買的那套經濟適用房,而且所有的手續都是我辦的。
FW:購房合同上,爲什麼你籤的張金鎖的名?
史:在籤合同前,張金鎖突然提出,男子漢怎麼能沒自己的房子呢?所以,我纔在合同上籤上了他的名字。
法律追問
-爲什麼高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一中院還能維持原判?
市律協民訴法專業委員會主任高警兵律師認爲,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北京市高院啓動再審程序後,可以自己提審,也可以指令一中院再審。審理結果有兩種:改判或者維持原判,都是符合程序的。
再審中能夠被採納的“新證據”必須是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的,或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張金鎖再審提供的證人證言不符合這種情況,一中院可以不予採信。
-對於再審維持原判的結果,張金鎖還能上訴到高院嗎?
高警兵律師解釋,張金鎖不能上訴了。因爲對於再審的案件,如果原判決、裁定是由一審法院作出的,則可以上訴;但如果是由二審法院作出的就不能上訴。
中國法學會會員、北京義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平認爲,在目前這種情況下,市高院應該重新受理這一案件,並且自審,這樣做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史某代替張金鎖簽字的行爲是一種什麼行爲?
北京市中關律師事務所主任李青山律師認爲,史某代替張金鎖在購房合同上簽字不能證明史某就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不能證明二人有共同的經濟生活,這種行爲只是一種民事代理行爲,該行爲的法律後果由張金鎖承擔。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同居中的“經濟合併一處”是什麼意思?
李青山律師認爲,“經濟合併一處”並不是法律術語,在本案中的意思應該是雙方對收入共同支配。即使雙方對收入共同支配,也不能認定張金鎖位於回龍觀的房子歸史某所有,由於簽訂購房合同時史某隻是代張簽字,其行爲效果歸屬張。
-張金鎖目前該怎麼辦?
張金鎖目前有三個渠道可走:
1.向一中院院長反映該案。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到最高院或者北京市高院申訴。最高院對地方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3.到檢察院抗訴。
本版文/特稿記者辰光記者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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