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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游泳世界冠軍孫楊連發多條微博掀起不小波瀾,他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言”,被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領導帶去參加某飲料的簽約儀式,甚至使用了18個嘆號表達自己的不滿。
不到一天,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給出回應,他表示孫楊可能對活動有所誤解,國家隊簽約屬於集體行為,是為了謀求自身更好的發展,孫楊有義務配合。
當事雙方的各執一詞讓事實的面目依舊模糊,可是指向卻露出端倪:肖像權背後所得利益的分配。這樣的衝突來得並不意外,也並非個案。此前,田亮、李娜乃至姚明,都曾卷入過這個漩渦。
隨著中國體育商業化,隨著中國運動員個人權利意識的提昇,在中國特殊的舉國體制下,運動員與國家隊之間該如何分配肖像權所得的利益?中國運動員的臉,究竟屬於誰?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這個問題不決,孫楊就不會是那“最後一個”。
回放
之前已有過衝突
在商業贊助上,這並不是孫楊第一次與游泳中心發生衝突。在上海游泳世錦賽期間,孫楊曾身著印有央視LOGO的某品牌T恤出現在賽後新聞發布會上,這讓記者們感覺很奇怪。事後纔得知孫楊私底下與該品牌簽約了,但國家隊卻是與另一品牌簽約,隨後隊裡要求孫楊下不為例。
因此,這次“被代言”其實只是個導火索,一下子引爆了孫楊心中積累多時的不滿,用他自己的話說:“太多的無奈!這只是其中的一件事!”
現狀
不允許單獨簽約
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國家隊目前不允許單獨簽約,“運動員的商業價值開發必須要在國家隊和地方隊的協商下完成,運動員不能擅自簽約。目前我們不打算委托經紀公司來從事運動員的商業開發,因為只有我們纔知道運動員的訓練和比賽任務,知道運動員什麼時候可以做什麼事情”。
尚修堂還解釋說,目前在中國,大多數項目和運動員都是依靠國家培養,“如果沒有來自社會的贊助,游泳隊每年哪裡有那麼多錢支付運動員出國訓練。孫楊也是受益者,因此有義務配合國家隊參加相應的社會活動。”
說法
國家隊厚張薄孫
孫楊的媽媽另有話說,她直言游泳中心的規定有時候“因人而異”,孫楊不被允許簽約經紀公司,背後也沒有一個完善的團隊,而張琳卻簽約了眾輝體育經紀公司,“這件事我也聽說了,你說是不是厚張薄孫?”
孫楊的媽媽楊明表示很羡慕劉翔(微博官網博客)背後包括後勤、醫療、科研和商業開發這樣一個完善的團隊,“我們孫楊別看破世界紀錄了,潛力還很大,平常大運動量下來,乳酸含量並不高,這說明他上昇的空間還很大,如果他背後的團隊能夠像劉翔那樣,成績還能提高一大塊。”
質疑
國家培養,國家隊獲益?
曾在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官司中為姚明維權的律師王曉鵬表示,孫楊作為當事人,有決定是否使用當事人責權的權利,國家隊使用相關權利時應征得本人同意。此外,他還提出,現有的國家隊培養體制存在著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國家隊培養運動員的錢是由國家財政出的,運動員成名之後的商業利益由國家隊和運動員分享,肯定不會再回到國家財政中去,這顯然並不合適。也有專家認為,由商業開發而帶來的財產權,體育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分配,但是必須體現公平的原則,因為在這裡運動員是起關鍵作用的。如果簡單界定為“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顯然違背基本的公平。
而這一切都必須建立在當事人知情的情況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肖像權屬於當事人責權。如果國家隊在孫楊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肯定構成侵權;若要用,必須征得本人同意。
出路
訂立合同,明確責權
說到底,孫楊和游泳中心的衝突本質是法制化意識和傳統行政思維的衝突,孫楊的抗議體現的是運動員個人權利、法制意識的提昇。根據多位專家的說法,今後要避免運動員與管理機構之間再出現類似的糾紛,最好的辦法當然是出臺相應的規定,在運動員入隊時就對其責權作出明確的規定,最好是訂立合同。
此外,在運動員的商業開發上,最好建立專門的經紀團隊,建立透明化的國家與個人經濟收益分賬系統,既充分發掘和利用好運動員的無形資產,也讓國家和個人均得到恰當的回報。
還有人指出,國家隊管理層掌握著用誰不用誰的選擇權,為了獲得參加國際比賽的資格,有些運動員即使知道個人權益受到侵害,也只能忍氣吞聲。如果包括選拔制度在內的其他相應制度不出現變化,變革利益分配制度注定是難為,甚至不能為。
肖像權在中國
505號文件,運動員的賣身契?
國家隊將運動員形象用於商業用途,早已成為了國內體壇的一種“潛規則”。支持這一行為的是原國家體委1996年頒布的505號文件——《關於加強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就是“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役運動員必須經組織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等經營活動。”這個文件在2006年被廢止,取而代之的是《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對國家隊運動員商業活動試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在新規定中沒有出現諸如“屬國家所有”之類的強硬字眼,但也並沒有完全認可運動員在商業活動中的自主權,而是大量使用模棱兩可、不具備實際操作性的詞語。所以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大多數運動隊仍然延續505號文件的做法。
肖像權在國外
法制化明確各方利益
國內外體壇對於個人肖像權的區別在於,國外很少有人指望強行地無償佔有這些商業利益,而是更傾向於以合作開發的方式來獲得“雙贏”,而且一般都是以明文規定的合同為主。
按照國際足壇慣例,俱樂部在和球員簽約時,都會在合同中約定好分享肖像權收入比例的條款,從一開始雙方就清楚各自權利義務的內容。假如無法獲得運動員本人同意,國際體壇普遍采取“不敢越雷池半步”的態度,因為一旦觸犯,將面臨嚴厲的經濟懲罰。
案例·YES
單飛成就李娜彭帥
為了更好備戰北京奧運會,網管中心自2002年開始允許運動員大范圍參加國際比賽。隨後,獎金和利益分配逐漸成為金花們與管理者之間的最大矛盾。當時運動員的經費使用必須由網球中心統一管理,還必須將稅後獎金的65%上繳。彭帥因此成為最早的挑戰者,她在2005年明確要求脫離國家隊管理,享受充分自由。
2008年奧運會之後,中國女網開始重大變革,從2009年1月,網管中心對李娜、鄭潔、晏紫和彭帥采取“單飛”政策。按照雙方協議,她們享受教練自主、獎金自主、參賽自主的充分自由,只需將一年的賽事按周期上報,而獎金收益的8%-12%上交給中國網球協會。
姚明“放小抓大”
NBA有“合同買斷費”的規定,但最高額度僅為35萬美元。而當初姚明能從上海男籃脫身加盟火箭隊,所用費用遠不止35萬美元,有傳聞稱其在NBA生涯期間一共上繳了近1000萬美元的收入。此外,姚明每年需要上繳一定的費用給中國籃協。姚明還與籃協和東方俱樂部達成了協議,通過分享個人部分商業收益的做法,來獲取加盟NBA後對於肖像權商業開發的自主權。
雖然這些費用也算不菲,但和姚明在NBA生涯中通過代言所獲相比,倒也算不得什麼。
案例·NO
馬家軍為獎金兵變
1994年12月,因為對獎金分配不滿,馬家軍中的800米世界冠軍劉東率先離隊,接著亞運會後7名男隊員不辭而別。同年12月11日,王軍霞等人要求與馬俊仁平等對話未果後,憤然率領十餘名隊員離開訓練基地。馬家軍自此陷入低迷,直至雅典奧運會慢慢從人們視線中消失。
2006年,同是田徑運動員的孫英傑也因為獎金與教練王德顯鬧得不可開交。
田亮吃“獨食”被開
2004年田亮被開除出國家跳水隊,最大原因就是頻頻以個人名義出席商業活動。雅典奧運會後,田亮一直身處鎂光燈下,在該年10月到次年1月短短數月中參加了數十次商業活動,且多是以個人名義出席,多次溝通未果導致跳水隊痛下殺手,將其調整回陝西隊。實際上,參加商業活動本身並非不可“饒恕”,郭晶晶就是個例子,她之所以能安然無恙直到羅馬世錦賽功成身退,主要在於所有商業活動收入都是跟游泳中心及中國跳水隊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