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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桑蘭案被告律師莫虎昨日向法庭提交動議,請求法官依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懲罰桑蘭和桑蘭的律師海明』,要求他們支付被告律師的律師費和所有因為應訴而引發出來的費用。
莫虎在動議中說,桑蘭和海明針對劉國生、謝曉虹和莫虎等人的訴訟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他們走上法庭的目的就是利用法律來『騷擾(被告)』,『增加(被告)不必要的司法開銷』。莫虎指控他們爭吵於法無據的話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條,且提供不出相應的證據。
莫虎認為,他們的行為違反了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1條,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他要求法官判決桑蘭和海明支付被告律師的律師費和所有因為應訴而引發出來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