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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名足球運動員鄭智及妻子邵娜以名譽被侵權狀告金陵晚報社和南京日報報業集團,分別要求兩被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各5萬元、公證費各1500元和律師費各6.5萬元,向上海靜安法院提出訴訟。今天上午,該法院對上述兩案作出一審判決,分別對鄭智、邵娜訴訟請求均不予支持。
據悉,2010年7月19日,被告金陵晚報社在其發行的《金陵晚報》B疊05版中刊發一篇署名『記者羅丹』撰寫的題為《鄭智老婆比鄭智有錢》的報道。該文在描寫鄭智時寫道『鄭智剛到恆大就得罪了當地球迷,球迷對其賽後耍大牌的行為表達了憤怒。』『恆大的誠意和高薪是一大原因。另外,有知情人士透露,一些關於鄭智賭球的傳聞,也是他回國的原因之一。』『反賭掃黑風暴中,被暗指明點的球員不少,但只有鄭智敏感地跳出來駁斥,記者了解到,這也和他在國外踢球時的一些賭球傳聞有關。』『有圈內人爆料,鄭智平時的愛好不多,賭球就是其中之一,這個愛好一直跟著他,還有一種猜測,鄭智在國外後來經常坐板凳,也是俱樂部對其賭球行為的懷疑。』
涉案文章在寫道邵娜時描述『曾經有自稱沈陽當地的網友,發布過關於邵娜的傳奇背景,該網友稱邵娜在沈陽是傳說中的"道上一姐",很有來頭,認識鄭智之前就開寶馬。』『記者從圈內鄭智身邊人了解到,"一姐"的說法不太准確……』『據說,寶馬對於邵娜而言,就像玩具,因為她前後擁有不下八輛寶馬,她的財富是來源家族或者其他,卻是一個迷……』報道刊登後,眾多網絡媒體先後轉載。
1月21日,鄭智在其博客上發表聲明,『前段時間,某知名"寫手"一篇文章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只是希望發文的相關"知情人"應該主動站出來,向公安機關如實反映其所掌握和了解的"內情"』,『如需要,我也願意盡全力配合有關機關的調查』。聲明發表後短短三天,網友評論約700餘條;閱讀該聲明的網友達十幾萬人次。
2010年8月31日,鄭智、邵娜向法院起訴稱,該報道在涉及鄭智的報道中未對所依賴的相關事實進行核實,反而通過大量道聽途說、以訛傳訛及無中生有的傳聞,對鄭智進行無端猜測和惡意評價,以捏造事實和散布流言的方式誤導,鄭智有賭球行為。上述不實報道導致鄭智的社會評價降低,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已構成對鄭智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在涉及邵娜的報道中,對邵娜個人生活和財富來源進行毫無事實根據的猜測,誤導公眾認為邵娜積累了巨額財富系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將邵娜描繪成與黑社會有染,同樣導致邵娜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邵娜的名譽權的嚴重侵權。
今天法庭上,金陵晚報、南京日報報業集團辯稱刊登報道,並不是說『鄭智賭球』,而是『鄭智存在賭球傳聞』。在該報道前,李承鵬的《中國足球內幕》一書、《楚天金報》、《半島都市報》、《生活新報》、《信息日報》、《北方網》等各大媒體都有鄭智賭球的傳聞。鄭智作為公眾人物對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涉及鄭智的社會評價,廣大球迷和網友在報道刊登前就有評價,與該報道無關。涉案文章不是對鄭智有賭球的主觀判斷,僅是對客觀存在『賭球傳聞』的報道。在足壇掃黑的大背景下,該報道是為了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屬正常的輿論監督,不構成侵權請求駁回訴求。
法院認為,判斷一則新聞報道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鄭智曾多次入選中國國家隊,又是中國寥寥幾位留洋球員中的一員,自然也就成為社會關注的人物。涉案報道主要將此前社會上有關鄭智的傳聞和爆料匯總,做了一次較為詳盡的報道,報道大多使用『傳聞』、『知情人士透露』、『圈內人爆料』、『猜測』、『懷疑』等詞,並未肯定鄭智確有賭球行為,也無侮辱、誹謗性語言,主觀上不存在惡意詆毀鄭智名譽的過錯,該行為無違法性。
同樣,報道在主觀上並不存在詆毀邵娜名譽的過錯,客觀上也未對邵娜的名譽造成損害或降低的社會評價。
法院還認為,涉及鄭智賭球傳聞,從表面上看是鄭智個人的私事或名譽,若與中國足球『反賭掃黑』相聯系,就不是一般意義的個人之事,而屬於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自然成為新聞報道的內容,身為公眾人物的鄭智對媒體在行使正當輿論監督時,可能造成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容忍與理解。